各設區市住建局,平潭綜合實驗區交建局、行政審批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福建省建設工程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信用評價辦法(試行)》(下稱“評價辦法”)規定,2025年10月將首次公布福建省建設工程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信用評分結果,之后每季度更新公布信用評分。為切實實施好評價工作,省住建廳組織開發了福建省建設工程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信用評價系統(下稱“評價系統”),于2025年6月1日起正式啟用,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評價系統登錄事項
(一)參與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信用評價的企業(下稱“服務機構”)、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實施單位(下稱“評價實施單位”)從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網站→辦事服務→市場信用→建設工程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信用評價系統登錄。
(二)服務機構(含省外入閩機構,下同)在企業注冊頁面注冊后,通過閩政通企業法人賬號登錄評價系統;各級評價實施單位使用閩政通個人賬號登錄評價系統。
二、服務機構信息填報
評價系統企業端包含企業信息、人員配備、服務業績、不良行為、成果質量及企業信息變更6個模塊。其中企業信息、人員配備,服務業績、部分不良行為由服務機構按照下列要求自主申報:
(一)起評分信息錄入:服務機構注冊后初次登錄評價系統,應當按照提示要求,如實填寫企業基本信息,上傳營業執照掃描件、辦公場所證明材料、質量內控體系、信用信息申報承諾書等資料,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即獲得起評分50分。
(二)人員配備分信息錄入:服務機構按照評價辦法及標準,如實填報專業技術人員配備、檢測設備配備,并按照系統提示,上傳相關證明材料掃描件。服務機構應當在每季度前10個工作日續傳上季度人員社保證明,評價實施單位審核后,納入該機構當季度人員配備得分。
評價系統將利用建設行業信息公開平臺等數據平臺對服務機構錄入的人員相關信息自動比對驗證,發現未如實錄入的按照評價辦法和標準進行扣分處理。
(三)服務業績分信息錄入:首次信用評分(第三季度),服務機構可上傳近一年內(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的服務合同及檢測報告;第四季度開始,服務業績僅采集前3個季度已錄入的服務業績和當季度新增的服務業績(以上傳的檢測報告審核通過時間為準)。
除首次評價期外,新簽訂的合同應在10個工作日內上傳,新出具的檢測報告應在出具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上傳,不按時上傳的不得分;檢測業務應由本單位中級及以上職稱人員擔任項目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并在出具的檢查報告上簽字。
(四)不良行為信息錄入。對于司法機關裁判以及住建之外的其他部門和單位做出的行政處罰等不良信息,服務機構應當主動申報,首次評價期內主動申報的,按扣分值減半扣分;首次評價期結束后的申報扣分,均按照評價辦法和標準執行。
三、評價實施單位信息審核、錄入
(一)信息審核:各級評價實施單位應當在收到企業填報信息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對填報信息完整、齊全的,予以審核通過;對于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并注明原因。
(二)成果質量和不良行為扣分錄入:按照“誰采集、誰錄入”的原則,由各級評價實施單位按照評價標準錄入、審核,并按規定公示,公示無異議后計入扣分。
對首次參與評價的服務機構,評價實施單位應在當季度對其提交的成果質量開展不低于30%(向上取整)的檢查,少于3項質量成果的,應當至少開展1項成果的檢查。對于已參與評價的服務機構(非首次),未在當季度消防驗收現場評定或者備案抽中檢查中予以評價的,由系統按照該服務機構上季度的評價認定,連續四個季度未開展現場評定或者備案抽中現場檢查的服務機構成果質量扣分,第四季度起該機構成果質量扣分按照該項全省平均扣分計算,直至該機構質量成果開展現場評定或者備案抽中現場檢查為止。
四、其他事項
(一)服務機構對錄入信用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擔法律責任。服務機構基本信息、人員信息等發生變更的,應在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更新申報信息。經主管部門抽查或者投訴舉報核實的虛假申報信息,按照評價標準實施扣分處理。
(二)評價系統運行過程的問題和建議,可根據評價系統提供的相關部門電話咨詢反饋。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辦公室
202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