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名稱 |
******有限公司年生產金屬日用制品150萬件、塑料日用制品230萬件項目 |
建設地點 |
泉州市安溪縣官橋鎮思明大道15號9幢 |
建設單位 |
******有限公司 |
審批文號 |
泉安環評[2025]表19號 |
審批日期 |
2025年5月23日 |
公 告 期 |
2025年5月23日—2025年5月29(7日) |
審批意見全文 |
******有限公司年生產金屬日用制品150萬件、塑料日用制品230萬件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復 ? ******有限公司: 你單位報送的由泉州眾創陽光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年生產金屬日用制品150萬件、塑料日用制品230萬件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以下簡稱報告表)收悉。經審查,批復如下: 一、該項目選址于福建省安溪縣官橋鎮思明大道15號9幢,租用廠房總建筑面積7815.28m2,年生產電泳金屬日用制品150萬件、塑料日用制品230萬件。項目總投資300萬元,其中環保投資30萬元。 根據項目環評結論,項目在全面落實《報告表》及本批復提出的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后,不利影響能夠得到減緩和控制,從生態環境角度考慮,我局原則同意《報告表》的環境影響評價總體結論和擬采取的生態環境保護措施。 二、項目在實施過程中應著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實水環境保護措施,生產廢水經生產廢水處理站(“隔油+混凝沉淀池+壓濾”工藝)、生活污水經化糞池預處理達《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表4三級排放標準后分別通過市政污水管網排入安溪縣龍門鎮污水處理廠處理,其中氨氮、總磷、總氮排放濃度參照執行《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GB/T31962-2015)表1中B等級標準。 (二)落實大氣污染防治措施,電泳及固化烘干廢氣、天然氣燃燒廢氣收集后經“噴淋塔+干式過濾+兩級活性炭吸附裝置”處理后通過25m高的排氣筒排放。每25臺注塑機設置一套凈化設施及一根排氣筒,注塑廢氣收集后經“噴淋塔+干式過濾+兩級活性炭吸附裝置”處理后通過25m高的排氣筒排放。塑料邊角料及廢次品破碎廢氣經布袋除塵器處理后通過25m高的排氣筒排放。加強密閉措施,減少無組織廢氣排放。 項目注塑廢氣非甲烷總烴、破碎廢氣顆粒物有組織排放執行《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2-2015)及2024年修改單中表4標準限值。電泳及烘干固化廢氣非甲烷總烴有組織排放執行《工業涂裝工序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DB35/1783-2018)表1涉涂裝工序的其它行業限值。天然氣燃燒廢氣參照執行《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71-2014)表2燃氣標準。項目無組織非甲烷總烴排放執行《工業涂裝工序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DB35/1783-2018)中表2、表3的相關標準要求及《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37822-2019)相關要求,無組織顆粒物排放執行《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2-2015)及修改單中表4標準限值無組織標準要求、《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9078-1996)表3標準。 (三)優化車間生產設備布局,選用低噪聲的生產設備,采取有效的綜合消聲降噪措施、加強設備的日常維護等措施,廠界噪聲排放執行《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3類標準。 (四)按“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原則落實各類固體廢物的收集、處置和綜合利用措施。生活垃圾經廠區垃圾桶收集后交由當地環衛部門統一清運處理,應按照規范要求建設一般工業固廢暫存區和危險廢物暫存區,一般工業固廢經一般工業固廢暫存區集中收集后出售給相關廠家回收利用,危險廢物經危險廢物暫存區集中收集后委托有危廢處置資質單位進行處置,轉運過程應嚴格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強化危險廢物運輸過程的環境風險防范措施。 (五)應嚴格落實報告表中提出的各項環境風險防控措施,按要求建設和配置防范事故風險的設施和裝備。制定有效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定期進行應急救援演練,并按規定完成環境應急預案備案工作。 (六)應規范設置排污口和標志,按監測規范要求開展自行監測,在項目運營過程中,建立暢通的公眾參與平臺,及時解決公眾擔憂的環境問題,滿足公眾合理的環境訴求。 三、項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一)《報告表》核定的項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為:COD≤0.0886t/a、NH3-N≤0.0118t/a、SO2≤0.03t/a、NOx≤0.2805t/a,根據《泉州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印發服務和促進民營經濟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泉環保〔2025〕9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學需氧量的單項新增年排放量小于0.1噸,氨氮小于0.01噸的建設項目,免購買排污權交易指標、提交總量來源說明。項目氮氧化物年排放量大于0.1噸,氨氮年排放量大于0.01噸,你公司應按照排污權交易相關規定及承諾,于項目投產前取得排污權指標。項目不屬于實行總量倍量調劑的重點排污行業,位于安溪縣官橋鎮思明大道15號9幢(不屬于省級工業園區)內,處于城市建成區,處于重點流域上游;根據總量指標倍量交易的相關規定,項目新增的氮氧化物總量指標按1.8倍交易,新增的氨氮總量指標按1.44倍交易,即需申購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權指標為氮氧化物0.5049t/a、氨氮0.017t/a。你公司可憑本批復向排污權交易機構申購項目所需排污權指標,如符合《泉州市排污權儲備和出讓管理規定》條件,可向泉州排污權儲備和技術中心申請協議出讓政府儲備排污權。在申領排污許可證時提交有效的交易憑證,并在排污許可證副本載明相關信息,未落實到位前,項目不得投入生產。 (二)《報告表》核定項目VOCs排放量為1.47434t/a。 四、項目建設和運營過程中須依法依規執行環保“三同時”、竣工環保驗收、排污許可等各項環境管理制度。 五、《報告表》經批準后,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六、由泉州市安溪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大隊按全鏈條環境監管要求,負責該項目環保“三同時”監督檢查工作。 ? ?泉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5月23日 (此件主動公開) 抄送:泉州市安溪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大隊、泉州眾創陽光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存檔。 |
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權利告知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公告的環境影響評價批復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十日內提起行政復議,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
公眾反饋意見聯系方式 |
1、監督電話:0595-****** ****** 68786972 2、傳真:0595-****** 郵編:362400 3、通訊地址:安溪縣金融行政中心1號樓13樓泉州市安溪生態環境局行政審核審批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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