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建規發〔2025〕2號
各市、縣(區)住房城鄉建設局,寧東管委會建設和交通局,各檢測機構,各相關單位:
為進一步強化全區房屋安全性鑒定和抗震鑒定管理工作,規范鑒定行為,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設防管理規定》(原建設部令第148號)《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住建部令第57號)《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原建設部令第129號)《寧夏回族自治區房屋建筑抗震設防管理辦法》《既有建筑鑒定與加固通用規范》(gb-55021)《建筑抗震鑒定標準》(gb50023)《建筑抗震設計標準》(gb/t50011)《農村住房危險性鑒定標準》(jgj/t363-2014)等相關規定,現就加強全區房屋安全性鑒定和抗震鑒定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房屋安全責任
(一)房屋安全第一責任人是房屋所有權人。房屋使用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承擔房屋使用安全責任。房屋所有權人下落不明或者權屬不清的,房屋的實際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為房屋安全責任人。
二、房屋建筑的鑒定范圍
房屋建筑的鑒定應同時進行安全性鑒定和抗震鑒定。
(二)安全性鑒定主要是對房屋建筑的結構承載力和結構整體穩定性所進行的調查、檢測、驗算、分析和評定。
抗震鑒定主要是通過檢查現有建筑的設計、施工質量和現狀,按規定的抗震設防要求,對其在地震作用下的安全性進行評估。
(三)房屋建筑在下列情況下應進行鑒定:
1.房屋建筑超過合理使用年限或達到設計工作年限需要繼續使用;
2.改建、擴建、移位以及建筑用途或使用環境改變前;
3.原設計未考慮抗震設防或抗震設防要求提高;
4.遭受災害或事故后;
5.存在較嚴重的質量缺陷或損傷、疲勞、變形、振動影響、毗鄰工程施工影響;
6.日常使用中發現安全隱患;
7.有要求需進行質量評價時。
三、房屋鑒定機構
(四)房屋安全責任人可以委托以下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性鑒定和抗震鑒定:
1.《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設防管理規定》規定的具有建筑工程專業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鑒定需進行工程檢測的,應委托《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規定的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2.依據《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設立的房屋安全性鑒定機構。
3.按照《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住建部令第57號)和《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標準》(建質規〔2023〕1號)規定,取得建筑材料及構配件專項資質和主體結構及裝飾裝修專項資質的檢測機構。涉及地基基礎承載力或鋼結構承載力時,應具有地基基礎和鋼結構專項檢測資質。
4.按照《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規定的有相應技術條件和技術能力的機構。
(五)房屋安全性鑒定和抗震鑒定機構在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區域范圍內應具有能夠滿足鑒定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場所及質量檢測場所、主要人員、設施設備等條件,技術負責人由相應等級的注冊結構工程師擔任,遵循準確、公正、科學的原則開展相關鑒定活動。
(六)房屋鑒定機構應加強行業自律,公開收費標準,確保價格合理、透明。重大事件發生后,及時出具鑒定結果。
四、房屋鑒定的規范要求
(七)房屋安全性鑒定和抗震鑒定應由房屋建筑安全責任人與鑒定機構簽訂委托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相關責任,約定派出的鑒定人員、工程質量檢測方式、鑒定費用以及支付條件、鑒定時間、糾紛解決方法等事項。
(八)房屋建筑安全性與抗震鑒定時,應收集查閱勘察、設計、施工和竣工驗收原始技術資料以及歷次修繕改造加固和受災等歷史資料,對建筑現狀進行查勘,核實主體結構和施工質量與原始資料的符合程度,檢查存在的損傷或缺陷,分析結構的特點和現狀,進行現場檢測或試驗,當檢測結果不滿足安全性與抗震鑒定要求時應提出補充檢測的要求。
(九)房屋安全性鑒定和抗震鑒定中的現場檢查檢測工作應當由技術負責人組織2名(含2名)以上鑒定人員參加,其中至少1名鑒定人員具備注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或結構相關專業中級及以上職稱,且從事鑒定工作一般達5年以上。鑒定人員應當對鑒定過程進行實時記錄并簽名。
(十)房屋建筑安全性鑒定和抗震鑒定時,工程圖紙及檢測內容應滿足下列要求:
1.對于工程圖紙資料完整的,應核查結構布置、軸網尺寸、構件尺寸、材料性能等是否與圖紙資料一致;
2.對于工程圖紙資料不完整或缺失的,應對其結構體系、結構布置、軸網尺寸、構件尺寸、材料性能、鋼筋配置、節點連接、構造等進行重點檢查檢測,并繪制房屋相關現狀圖(建筑平面圖和結構平面圖)。
(十一)房屋安全性鑒定和抗震鑒定機構出具鑒定報告并提出處理意見,應對所出具鑒定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鑒定報告編號應當連續,不得隨意抽撤、涂改,嚴禁出具虛假鑒定結論和鑒定報告。
房屋安全性鑒定和抗震鑒定報告應由鑒定機構現場負責人或主要鑒定人員編制,經鑒定機構內部校對、審核、批準,由技術負責人簽字并加蓋注冊結構工程師執業印章,由鑒定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人簽字,加蓋房屋安全性鑒定和抗震鑒定機構公章后生效。
(十二)對房屋安全性鑒定和抗震鑒定機構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的,鑒定委托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自收到房屋安全性和抗震鑒定報告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委托重新鑒定。委托重新鑒定涉及多個利害關系人的,房屋安全性鑒定和抗震鑒定機構的確定等事宜可以由相關方自行協商。
五、房屋鑒定結果運用
(十三)房屋安全性鑒定和抗震鑒定機構在鑒定過程中發現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房屋安全情況時,應及時書面告知房屋建筑安全責任人,同時報告屬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并提出人員撤離、防護、加固等安全建議,緊急情況下可采取口頭方式先行告知。
(十四)房屋安全性鑒定和抗震鑒定機構應當自出具房屋安全和抗震鑒定報告之日起三日內,將鑒定報告送達委托人(房屋安全責任人)并報房屋所在地鄉鎮(街道)。對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應當在24小時內書面通知委托人,同時報告房屋所在地鄉鎮(街道)和縣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按規定開展相關工作。
(十五)房屋安全性鑒定和抗震鑒定機構應建立鑒定項目檔案,專人負責,長期保管,保證房屋安全性鑒定檢測數據、原始資料的可追溯性。
六、房屋鑒定監督管理
(十六)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全區房屋安全性鑒定和抗震鑒定指導監督工作。市、縣(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安全性鑒定和抗震鑒定具體管理工作。
(十七)各設區地級市及寧東管委會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向社會公開承接房屋安全性和抗震鑒定機構名單及聯系方式,供房屋安全責任人選擇。要加強對房屋安全性鑒定和抗震鑒定機構的監督檢查及管理,對鑒定機構出具的本地區房屋的鑒定報告進行隨機抽查和現場核查,對發現房屋安全性鑒定和抗震鑒定機構在鑒定活動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法處理。
(十八)各市、縣(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強化房屋鑒定廉政監督,堅決杜絕假公濟私、違規操作等行為;引導房屋鑒定機構主動承擔社會責任,體現企業擔當。
七、農村房屋鑒定
(十九)各低層農村住房應按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農村住房安全性鑒定技術導則>的通知》(建村函〔2019〕200號)《農村住房抗震性能評估導則》(db64/t1876-2023)等文件執行。
本通知自2025年4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4月1日。
附件:房屋安全性鑒定和抗震鑒定報告編制指南
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5年2月24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
房屋安全性鑒定和抗震鑒定報告編制指南
編制鑒定報告應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應符合國家、行業及地方工程建設標準和規范;必須使用國家統一的術語和國家法定計量單位;單一內容的鑒定報告不應采用兩種及以上的鑒定標準。
一、安全性鑒定報告編制
安全性鑒定報告主要內容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檢測鑒定的范圍和目的;
2.房屋建筑概況;
3.檢測鑒定內容和方法;
4.檢測鑒定的依據和設備;
5.現場檢查情況;
6.現場檢測項目及結果;
7.結構復核驗算及分析;
8.鑒定評級;
9.鑒定結論及處理意見;
10.其他相關附件。
二、抗震鑒定報告編制
1.抗震鑒定報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房屋建筑概況;
(2)鑒定范圍和內容;
(3)檢測鑒定的依據和設備;
(4)現場檢測情況(可參考安全性鑒定報告的檢測數據,若不滿足抗震鑒定要求,應要求進行補充檢測并提供補充檢測報告);
(5)抗震承載力驗算及抗震措施核查(驗算計算書應符合施工圖設計深度);
(6)綜合抗震性能評價及鑒定發現的問題;
(7)鑒定結論及處理建議(處理建議應對房屋建筑目前的損壞部位或不滿足《建筑抗震鑒定標準》(gb50023)要求的構件提出維修或加固的意向性建議);
(8)適修性或改造可行性分析評估。
2.抗震鑒定報告正文中的圖、表和照片應當放在鑒定報告框之內,圖、表和照片應當有名稱和編號,且與報告正文中提到的名稱和編號一致。
3.抗震鑒定報告應對房屋建筑整體抗震能力作出評定,對不符合抗震要求的,按有關技術標準提出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建議和抗震減災對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