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處罰人:范某某
地址:杭州市富陽區場口鎮
現查明,現查明,2022年1月9日,由浙江中南綠建科技集團有限公司專業分包的上海市浦東新區楊帆路匯港路口洋山全球數字貿易綜合配套服務基地項目,發生一起起重傷害亡1人的安全責任事故。事故發生后,經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復查、認定,被處罰人作為建筑施工企業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存在未落實吊裝作業現場安全管理,未發現施工人員鋼絲繩選用不當,夾具使用不當等問題,未按規定履行項目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具體有《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關于建議暫扣浙江中南綠建科技集團有限公司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函》等證據為憑。
被處罰人的上述情形違反了《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第二十條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本機關向被處罰人發出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浙建罰告字〔2023〕64號),被處罰人逾期未提出陳述申辯,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第三十三條、《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規定,決定對被處罰人作出暫扣建筑施工企業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編號:浙建安 c〔2021〕0110128)1年的行政處罰。
被處罰人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6個月內向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3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