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處罰人:羅某某
地址:嘉興市平湖市經濟開發區
現查明,2021年10月7日,由平湖市明春建筑機械修造廠設備租賃的上海市金山區龍堰路、東平北路的金山衛鎮l地塊3標段34號項目,發生一起升降機起重傷害亡1人的安全責任事故。事故發生后,經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復查、認定,被處罰人作為建筑施工企業項目負責人,存在長期不在崗,未及時排查并處理施工現場安全隱患,未按規定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具體有《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關于建議暫扣平湖市明春建筑機械修造廠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函》等證據為憑。
被處罰人的上述情形違反了《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第十八條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本機關向被處罰人發出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浙建罰告字〔2023〕66號),被處罰人收到該告知書后于2023年4月21日書面提出陳述、申辯意見,經本機關研究,不予采納。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第三十二條、《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規定,決定對被處罰人作出暫扣建筑施工企業項目負責人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編號:浙建安 b〔2016〕0690132)180天的行政處罰。
被處罰人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6個月內向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3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