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
當事人:彭龍
身份證號碼:432522xxxxxxxx5266
住址:湖南省雙峰縣永豐街道辦事處金田村芋子組
你涉嫌未按規定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行為,本機關于2023年12月4日立案調查。
經查明,2023年9月16日,湖南省城市建筑集團有限公司作為施工總承包單位承建的雙峰犁頭嘴水廠及城區給水管網改擴建工程(水廠部分)項目發生一起死亡1人的生產安全事故。你作為該項目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規定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上述事實,由以下證據證實:
證據一:工程建設質量安全事故快報表單,證明湖南省城市建筑集團有限公司作為施工總承包單位承建的雙峰犁頭嘴水廠及城區給水管網改擴建工程(水廠部分)項目發生一起死亡1人的生產安全事故;
證據二:調查(詢問)筆錄,證明你是雙峰犁頭嘴水廠及城區給水管網改擴建工程(水廠部分)項目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證據三:關于雙峰犁頭嘴水廠及城區給水管網改擴建工程(水廠部分)“9·16”建筑施工安全生產事故處理工作的匯報,證明你是該起事故責任人員之一。
2024年2月2日,本機關依法向你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湘建執罰先告字〔2024〕17號),告知你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內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權利。2月4日,你向我廳提交了書面材料,放棄陳述、申辯及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本機關認為,你作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規定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違反了《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第二十條的規定。依據《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第三十三條、《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實施意見》第十一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對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暫扣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湘建安c2〔2021〕0010308)6個月。
請你在收到本決定書3日內將證書送至我廳。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長沙鐵路運輸法院起訴,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4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