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
當事人:郴州市恒廣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包劍霞
地址:湖南省郴州市蘇仙區中山北街91號(建設銀行院內三樓)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1000745942027a
你單位涉嫌降低安全生產條件的行為,本機關于2023年12月22日立案調查。
現查明,2023年11月27日,你單位作為施工總承包單位承建的嘉禾縣東塔學校擴建項目發生一起死亡2人的生產安全事故。2023年12月18日,郴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你單位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復核。經復核,你單位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上述事實,由以下證據證實:
證據一:工程建設質量安全事故快報表單,證明你單位作為施工總承包單位承建的嘉禾縣東塔學校擴建項目發生一起死亡2人的生產安全事故;
證據二:關于依法依規做好郴州市“11·27”建筑施工生產安全事故處理工作的通知,證明本機關于2023年11月29日委托郴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你單位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復核;
證據三: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復核情況表,證明郴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你單位安全生產條件的復核結果為“不符合”,即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
證據四:調查(詢問)筆錄,證明你單位法定代表人對你單位安全生產條件的復核結果無異議。
2024年2月4日,本機關依法向你單位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湘建執罰先告字〔2024〕12號),告知你單位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內容,并告知你單位依法享有的權利。你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陳述、申辯及要求舉行聽證。
本機關認為,你單位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降低安全生產條件,違反了《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第十五條規定。依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實施意見》第七條第二十五項、《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監管暫行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本機關決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湘jz安許證字〔2005〕001442)60日。
請你單位在收到本決定書3日內將證書送至我廳。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長沙鐵路運輸法院起訴,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4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