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處罰人:浙江新禾景觀工程有限公司
社會統一信用代碼:9133**********528p
法定代表人:嚴某某
地址:衢州市柯城區九華鄉沐一50號1幢202室
經查明,2021年11月28日,由浙江新禾景觀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衢州柯城區紫桂路以西室外配套工程工地發生一起高處墜落亡1人的安全責任事故。事故發生后,經衢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復查、認定,被處罰人存在未制定完備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管控不到位,涉事深基坑未編制專項施工方案,未采取有效的事故防范措施;未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應急救援人員配備不足,未配備相應應急救援器材、設備等情形。具體有《衢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浙江新禾景觀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產條件復查情況的報告》等證據為憑。
被處罰人的上述情形違反了《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第四條第一項、第十項、第十一項和第十五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本機關向被處罰人發出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浙建罰告字〔2023〕54號),被處罰人逾期未提出陳述申辯。根據《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規定,決定給予被處罰人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浙)jz安許證字〔2007〕080129)60日行政處罰。本處罰決定送達后生效,被處罰人應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5日內將安全生產許可證正、副本全數交至本機關。
被處罰人應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暫扣期屆滿前10天內提出整改報告,報衢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復查、合格后,將復查意見與整改報告及相關材料一并提交至本機關,領回證書。
如被處罰人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6個月內向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3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