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處罰人:浙江龍橋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社會統一信用代碼:9133**********p39b
法定代表人:陳某某
地址:金華市浦江縣月泉東路
經查明,2021年11月,金華市浦江縣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在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由浙江浦江龍橋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現更名為浙江龍橋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浦江縣白馬川偉鎖廠標準化廠房建設項目,存在外腳手架(高24米)未設置掃地桿,不符合該項目高大模板工程專項施工方案關于“在立柱底距地面200mm高處,沿縱橫向水平方向應按縱下橫上的程序設置掃地桿”的要求。具體有金華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建議暫扣浙江龍橋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報告》及相關附件等證據為憑。
被處罰人的上述情形違反了《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第十六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本機關向被處罰人發出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浙建罰告字〔2023〕47號),被處罰人逾期未提出陳述申辯。根據《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三款,《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規定,決定給予被處罰人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浙)jz安許證字〔2018〕079002)30天的行政處罰。本處罰決定送達后生效。被處罰人應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5日內將安全生產許可證正、副本全數交至本機關。
被處罰人應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暫扣期屆滿前10天內向金華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提交整改報告,經復查、合格后,將復查意見與整改報告及相關材料一并提交至本機關,領回證書。
如被處罰人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6個月內向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3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