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處罰人:林某某
地址:衢州市柯城區九華鄉
現查明,2021年11月28日,由浙江新禾景觀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衢州柯城區紫桂路以西室外配套工程工地發生一起高處墜落亡1人的安全責任事故。事故發生后,經衢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復查、認定,被處罰人作為建筑施工企業項目負責人,存在未有效管控深基坑工程、未及時排查處理施工現場安全事故隱患的情形,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具體有《衢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浙江新禾景觀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產條件復查情況的報告》等證據為憑。
被處罰人的上述情形違反了《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第十八條的規定。
本機關向被處罰人發出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浙建罰告字〔2023〕55號),被處罰人逾期未提出陳述申辯。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第三十二條、《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規定,決定對被處罰人作出暫扣建筑施工企業項目負責人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編號:浙建安b〔2016〕0491253)180天的行政處罰。
被處罰人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6個月內向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3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