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用地、林地、園地、監教場所用地。規劃用途為其他教育用地,用于建設少管所,為監管重地,禁止入內,現場踏勘地塊四周無明顯污染跡象。調查地塊歷史至今不曾用于土壤污染重點行業的生產經營用地,不曾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不曾用于危險廢物倉儲、涉重金屬尾礦堆存、污泥或生活垃圾填埋、工業污水灌溉、加油站、規模化畜禽養殖用地。
地塊相鄰為監教場所用地、城鎮住宅用地、鄉道、灌木林地、耕地、園地,不屬于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用地、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排污單位用地、優先監管地塊,不屬于曾用于危廢、尾礦、工業污水、污泥排放、存放、處置的地塊、已知受污染建設用地。
地塊周邊500米范圍內為城鎮住宅用地、村莊道路、農用地,不屬于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排污單位、涉重金屬或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大氣或水環境重點排污單位。
? ? 綜上,根據《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技術導則》(HJ25.1-2019)、《海南省生態環境廳?海南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關于加強和優化重點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管理的通知》(瓊環土字〔2024〕3 號),本地塊無需開展第二階段土壤污染狀況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