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供應商:
現對2025年度翔安區非道路移動機械編碼登記和排氣檢測工作(項目編號:FX2025-SH103)的磋商文件內容進行更正,具體如下:
1、磋商文件第二章/供應商須知前附表3:磋商規則、評審標準/1、技術因素中序號1-9評分內容由“根據供應商針對本項目所提供的重點和難點分析及解決措施進行評價:有羅列排污許可證審核、評估工作的重點和難點,并提供相應解決措施的得2.7分;在此基礎上,方案內容闡述完整,方案條款設置明確清晰,內容符合項目實際,有利于本項目實施的得3分;未按要求提供重難點分析或不符合本項目要求的不得分。”更正為“根據供應商針對本項目所提供的重點和難點分析及解決措施進行評價:有羅列非道路移動機械編碼登記、排氣檢測工作的重點和難點,并提供相應解決措施的得2.7分;在此基礎上,方案內容闡述完整,方案條款設置明確清晰,內容符合項目實際,有利于本項目實施的得3分;未按要求提供重難點分析或不符合本項目要求的不得分。”
2、磋商文件第三章/第一節 技術要求“3.技術響應要求”中第3.2條款“供應商應針對本項目實際情況羅列出評估、規劃工作實施過程中的重點、難點,并提出相應解決措施。”更正為“供應商應針對本項目實際情況羅列出非道路移動機械編碼登記、排氣檢測工作實施過程中的重點、難點,并提出相應解決措施。”
3、磋商文件第三章/第一節 技術要求“5.商務響應要求”中第5.8條款“供應商2021年1月1日(以合同簽訂時間為準)以來承接過類似非道路移動機械編碼登記或排氣檢測服務項目的經營業績、經驗的,可提供有效證明文件。”更正為“供應商2022年1月1日(以合同簽訂時間為準)以來承接過類似非道路移動機械編碼登記或排氣檢測服務項目的經營業績、經驗的,可提供有效證明文件。”
4、磋商文件第三章/第一節 技術要求“5.商務響應要求”中第5.9條款“供應商2021年1月1日(以合同簽訂時間為準)以來承接的類似非道路移動機械編碼登記或排氣檢測服務項目業績獲得業主單位出具的“滿意”或“優”(若采用評分制,得分不低于85%)及以上評價的好評證明,可提供相關項目合同復印件、加蓋業主單位公章的好評證明。”更正為“供應商2022年1月1日(以合同簽訂時間為準)以來承接的類似非道路移動機械編碼登記或排氣檢測服務項目業績獲得業主單位出具的“滿意”或“優”(若采用評分制,得分不低于85%)及以上評價的好評證明,可提供相關項目合同復印件、加蓋業主單位公章的好評證明。”
5、本項目原報名截止時間,現順延至2025年6月27日17時30分止。
根據有關法規和磋商文件的規定,本通知為磋商文件的組成部分,對采購項目各方均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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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