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長海縣轄區煙草制品零售市場秩序,合理配置煙草制品零售市場資源,維護煙草制品守法經營主體和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有序推進煙草制品零售市場規范化、法治化進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大連市控制吸煙條例》《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我局研究形成了《大連市長海縣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征求意見稿)》(附件1)以及其編制說明(附件2)。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時限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一、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郵寄至:大連市長海縣大長山島鎮四塊石灣公園3號(大連市長海縣煙草專賣局,郵編:116500),來信請注明“《大連市長海縣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征求意見”字樣。
二、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
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25年5月28日。
附件:1.大連市長海縣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征求意見稿)
2.《大連市長海縣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征求意見稿)》編制說明
?
?
大連市長海縣煙草專賣局? ??
2025年4月28日? ? ? ??
?
?
附件1
大連市長海縣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
(征求意見稿)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管理,規范煙草制品零售市場經營秩序,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保護經營者、消費者和其他相對人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大連市控制吸煙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等相關規定,結合轄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大連市長海縣煙草專賣局管轄區域內煙草制品零售點的布局管理。
大連市長海縣煙草專賣局(以下簡稱“縣煙草專賣局”)應當遵循本規定,并進行有效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煙草制品零售點(以下簡稱“零售點”)是指依法申請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煙草制品(不含電子煙等新的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經營場所。
第四條?零售點合理布局應遵循依法行政、科學規劃、便民利民、均衡發展的原則,并充分結合轄區人口數量、交通狀況、經濟發展水平、消費能力、既存零售戶等因素,確定零售點準入條件。
第五條?煙草專賣零售許可管理工作應當堅持依法依規、便民利民、問題導向、守正創新、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二章 布局規劃標準
第六條?為合理滿足消費需求,防止無序過度競爭和落實控煙履約要求,零售點布局規定采取“容量管理+間距調整”的模式,以轄區內行政社區(村)為最小市場單元,根據結合單元人口數量、區域面積、零售點存量和轄區市場需求等指標,綜合確定各市場單元內零售點指導數并進行動態調整。
第七條?單元指導數每年進行一次動態調整,并于1月底前通過行政許可窗口及大連煙草外網等渠道向社會發布。
第八條?縣煙草專賣局按照下列標準,每年一月底、七月底前對外發布零售點集中度等級提示:
(一)單元內零售點存量未達到單元指導數95%的,發布綠色等級提示;
(二)單元內零售點存量達到單元指導數的95%但未達到100%的,發布黃色等級提示;
(三)單元內零售點存量達到單元指導數100%的,發布紅色等級提示。
零售點集中度等級提示為綠色表示有許可額度,黃色表示有許可額度但該市場單元已趨于飽和,紅色表示無許可額度。
第九條 縣煙草專賣局按照收到申請的先后順序審查申請材料,并根據《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作出處理。審批兩個或兩個以上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申請,因本規定限制無法均準予許可的,應當對先受理的申請作出準予許可決定。
第十條?申請人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一)取消從事煙草專賣業務資格不滿三年的;
(二)因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煙草專賣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發證決定后,申請人一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三)因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煙草專賣許可證被撤銷后,申請人三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四)未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業務,并且一年內被執法機關處罰兩次以上,在三年內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五)未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業務被追究刑事責任,在三年內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六)外商投資的商業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包括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外商獨資企業、港澳臺地區投資企業等)申請從事煙草專賣品零售業務或者以特許、吸納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資等形式變相從事煙草專賣品經營的,但以提供住宿、餐飲、休閑、娛樂為主要經營范圍且煙草零售業態為娛樂服務類的賓館、酒店等企業除外;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不予發證情形。
第十一條?經營場所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消防通道等經營場所;
(二)經營場所與住所不相獨立的;
(三)同一經營場所已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且許可證還在有效期內的;
(四)利用自動售貨機或者其他自動售貨形式,銷售或者變相銷售煙草制品的;
(五)利用信息網絡銷售煙草制品的;
******幼兒園內部及進出通道口向外延伸100米以內的;
******消防安全標準的、屬于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的、屬于化工油漆鞭炮石油的、存儲易揮發類物質影響卷煙質量存在吸食安全等;(因國家和市級以上政府相關規定排除不安全因素允許的除外)
(八)已被政府納入拆遷規劃且規劃已經公布,政府明令禁止辦理相關證照的;
******消防、文化稽查、衛生監督等政府相關部門規定的不適宜經營卷煙的場所(如:網吧、游戲廳、醫療衛生機構內部等);
(十)政府明令禁止經營卷煙類商品的區域,包括但不限于黨政機關辦公樓等區域;
(十一)實際經營場所地址與營業執照注冊地址不相符的;
(十二)住宅小區、商業辦公樓等區域,除實際經營場所位于地面一層的全開放式門店以外的其他場所;
(十三)經營場所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內的餐飲、娛樂、服務、住宿場所;
(十四)主營食品、糧油、蔬菜、鮮肉、服裝以及小商品批發零售的大型綜合類市場(建材、汽貿、廚具、衛浴等專業市場及生活區惠民市場內超市、便利店除外);
(十五)零售點數量已達到所在單元指導數上限的;
(十六)法律、法規、規章及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不予發證情形。
第十二條?在未達到單元指導數上限的前提下,零售點設置應符合以下最短可通行間距標準:
(一)城區社區(村)鄰近兩個零售點最短可通行間距不小于80米;
(二)農村地區鄰近兩個零售點最短可通行間距不小于150米;
(三)封閉住宅小區內,最多可設置3個零售點,且申請場所與最近零售點最短可通行間距不小于80米;
(四)與煙草制品零售業務沒有互補營銷關系的業態類型,申請場所與最近零售點最短可通行間距不小于300米。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審核確認后,設置零售點不受單元指導數和最短可通行間距限制:
(一)經營場所面積達到200平方米以上的大中型超市;
(二)飛機場、火車(含高鐵、輕軌、地鐵)站、汽車站、輪渡碼頭、高速公路服務區、全民事業服務性場所內,按照區域、樓層劃分,每區域、樓層可設置1個零售點;?
(三)非家庭經營的個體工商戶,因原持證人死亡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原持證人家庭成員(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配偶、父母或子女)在原經營地址重新提出新辦申請的;?
(四)因客觀原因導致未按期延續被注銷許可證,經營主體未發生變化,且無其他違反煙草專賣管理有關規定的,自注銷之日起30個自然日內,原持證人在原經營地址重新提出新辦申請的;
(五)******幼兒園滅失、搬離,原持證人在經營場所、經營性質、經營主體均未發生變化的前提下,重新申領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審核確認后,設置零售點不受單元指導數限制,需符合以下零售點之間最短可通行間距標準:?
(一)能夠出具合法有效證明的大連本市特殊群體(軍警烈屬、特困戶、低保戶等),首次申領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零售點之間最短可通行間距不小于30米;
(二)因道路規劃、城市建設等客觀原因造成無法在核定經營地址經營,持證人申請變更到縣煙草專賣局轄區內其他地址經營的,零售點之間最短可通行間距不小于50米;
(三)******幼兒園進出通道口向外延伸100米以內,持證人申請變更到轄區內其他地址經營的,零售點之間最短可通行間距不小于50米。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三級以上肢體殘疾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已享受國家養老金待遇的除外),首次申領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零售點之間最短可通行間距不小于50米。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審核確認后,設置零售點不受單元指導數限制,需符合零售點之間最短可通行間距標準:
(一)規模較大的創新產業園區、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工業園區等相對封閉以滿足區域內人群消費的區域,按區域內人員數量每5000人設置1個零售點;
******學校等,為滿足校園內教職工、學生的需求,按教職工、學生數量每2000人設置1個零售點的標準設置。
第十六條 位于地面一層對外開放且經營面積達到70平方米以上的便利店和超市,經審核確認后,設置零售點受單元指導數限制,不受最短可通行間距限制。
第十七條?經營范圍僅為“雪茄煙本店零售”(不含卷煙、電子煙)的雪茄專業店,滿足以下條件,可不受單元指導數和最短可通行間距限制,且不作為其他零售點的距離測量參照:
(一)符合行政區劃所在地雪茄煙布局數量要求;
(二)經營面積達到30平方米以上;
(三)具備雪茄煙經營必要的存儲、展示、品鑒等功能,可以滿足消費者品吸、存放、養護雪茄煙的需求;
(四)具備與雪茄煙零售業務直接或間接互補營銷關系。
已取得專業雪茄店許可的經營主體,申請變更許可范圍的,應重新申領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并按本規定的相關條款辦理。???
第十八條 個體工商戶轉型為個人獨資企業,或個人獨資企業轉型為個體工商戶,且個體工商戶經營者與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為同一自然人的,不視為經營主體發生變化,可以向發證機關申請變更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企業類型或組成形式,無需重新提出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新辦申請。
第十九條?已合法持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零售戶,在許可證有效期內不受所在地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調整的影響。
第二十條?轄區經濟產業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或其他特殊需要政策扶持情形的,結合本地實際,需經縣煙草專賣局集體研究決定。
第三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中“固定經營場所”是指由磚、木、鋼、混等材料建成的封閉且不可移動、具備實物商品展示的經營設施、條件的場所,不包含流動攤點(車、棚)、公廁、報刊亭、違章建筑、活動板房、臨時建筑物、危房、市政規劃已標示待拆遷建筑等;實際用途為住宅、公寓樓、寫字樓、車庫、地下室、儲藏室、閣樓,住宅公寓和生活住所的陽臺、窗口、車庫、地下室、儲藏室以及地面二層及以上未對消費者全開放的非經營用途場所不可作為經營場所。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中“與住所相獨立”是指經營場所與生活區域相獨立,可對消費者全開放(店面處于完全開放狀態,消費者和行政監管部門可不受限進出)。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中“封閉住宅小區”,是指住宅周圍修建圍墻、護欄,實行封閉式管理或出入口由安保人員統一管理的住宅小區的內部以及與小區一體并可以直通小區內部的臨街門頭。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中“與煙草制品零售業務沒有互補營銷關系的業態類型”包括但不限于主營通信器材、電子商品、五金建材、建筑裝潢、家電家具、修理修配、車輛租賃銷售(機動、非機動)、汽車相關(維修、銷售、美容等)、美容美發美甲、化妝品店、藥妝醫械、洗滌護理、鮮花店、烘焙店、水果蔬菜、文化體育用品、音像制品、移動業務服務、金融證券、儀器儀表、金銀珠寶、物流快遞、服裝制售、鞋帽箱包、寄賣典當、古董店、傳真打印、照相館、成人用品店、祭祀佛具、廢品回收、農資農具、科教文衛、創意設計、攝影攝像、中介服務、安保服務、寵物服務等。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中的******幼兒園為依法取得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獲得辦園許可證的單位,不包括幼兒看護、早教、學前托管等場所。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中最短可通行間距的測量標準遵循下列規則:
(一)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有關行人道路通行的規定;
(二)將申請經營場所的出入口中心點與最鄰近的零售點的出入口中心點作為起始點和終止點,有多個出入口的,選擇兩者距離最近的兩個出入口作為起始點和終止點;
(三)測量時,不得將破壞草坪、花壇、綠化帶、隔離設施等形成的臨時性通道作為測量行走通道。因道路施工、臨時封閉,或遇到臨時性障礙物需繞行的距離,不計入鄰近兩個零售點間距;
(四)在測量便利店、煙草專業店、超市、商場等四類卷煙零售業態類型時,已持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娛樂服務類(設有地面一層對外全開放卷煙經營場所的除外)、其他類業態及雪茄煙專業店,經審核確認后,不作為零售點間距的測量參照。
(五)************消防通道、后勤通道、應急通道、垃圾通道等)中心點,作為間距測量的起始點和終止點,按照依法可步行最短距離進行測量。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中的“以上”“不小于”“達到”包含本數,“以內”不包含本數。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實施過程中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等相關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由大連市長海縣煙草專賣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規定自2025年x月x日起實施。原《大連市長海縣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長煙專〔2023〕1號)同時廢止。
?
?
附件2
《大連市長海縣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征求意見稿)》
編制說明
?
一、制定背景
以******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不斷增強依法行政能力,切實提升政務服務水平,創造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市場環境,實現資源配置效率最優化和效益最大化,既“放得活”又“管得住”,努力營造“競爭適度、進退有序、健康理性”的市場狀態,以打造長海縣卷煙市場化法治化營商環境為核心,著力促進要素資源高效配置,切實維護公平競爭,推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近年來,大連市委、市政府錨定“兩先區”定位,聚焦“六個建設”任務目標,我市經濟社會飛速發展,城鎮化水平的不斷提高,但長海轄區卷煙零售點分布出現不均衡的新情況、新問題,導致未能有效滿足消費者方便購買,也一定程度制約了卷煙零售戶經營盈利水平的穩定增長。我局為落實市局“適度調整持證率低、需求度高的區域許可飽和度,優化零售點資源配置”的總體工作要求,推動長海縣煙草市場規范化健康發展,控制煙草消費、保障人民健康,維護煙草制品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長海縣煙草專賣局主動適應形勢變化,根據《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制定了《大連市長海縣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征求意見稿)》。
二、制定依據
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和《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賦予縣級以上煙草專賣局的法定職權,我局嚴格依法履責,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大連市控制吸煙條例》《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轄區人口數量、交通狀況、經濟發展水平、消費能力、方便滿足消費者需求等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三、制定原則
(一)堅持依法行政。認真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37號令)等法律法規規章要求,堅持許可證制度,在煙草零售市場實行準入管理。依法對煙草制品零售點進行布局規劃,經過公開征求意見、聽證、備案等程序,制定和施行合理布局規劃,做到公開、公平、公正。
(二)堅持科學規劃。因地制宜,精準施策,認真研究與零售市場相關的人口數量、交通狀況、經濟發展水平、消費能力等要素,總結多年來合理布局規劃的經驗,確定零售點合理布局的數量范圍和間距標準,提高合理布局的科學化水平。
(三)堅持便民利民。尊重實際、貼近群眾,充分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聚焦零售許可管理實踐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明確管理要求,注重綜合施策,積極探索創新審批服務便民化措施,提供更加優質高效的政務服務,進一步提升群眾獲得感和滿意度。
(四)堅持均衡發展。堅持目標導向,堅持專銷結合,緊盯市場狀態,合理把握存量與增量關系,科學調控零售戶數量和增速,將零售戶總量穩定在合理區間,保持零售戶總量與煙草制品消費需求相適應,方便消費者購買,保障零售戶利益,防止過度競爭,促進零售戶盈利水平持續提升。
四、主要內容
本規定全文共計三十條:
(一)第一條?總則
(二)第二條?適用范圍
(三)第三條?煙草制品零售點的定義
(四)第四條?合理布局制定的原則
(五)第五條?煙草專賣零售許可管理的原則
(六)第六條?單元指導數的計算標準
(七)第七條?單元指導數發布規則
(八)第八條?煙草制品零售點集中度劃分標準及發布規則
(九)第九條?受理及審批排序原則
(十)第十條?針對申請人不予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相關情形
(十一)第十一條?針對經營場所不予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相關情形
(十二)第十二條?煙草制品零售點最短可通行間距標準
(十三)第十三條?不受單元指導數和距離限制的情形
(十四)第十四條?不受單元指導數限制,但可縮短零售點之間最短可通行間距標準的情形
(十五)第十五條?不受單元指導數限制,需符合零售點之間最短可通行間距標準的情形
(十六)第十六條?受單元指導數限制,但不受距離限制的情形
(十七)第十七條?雪茄專業店的相關規定
(十八)第十八條?“個轉企”的相關規定
(十九)第十九條?已合法持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零售戶不受所在地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調整影響的規定
(二十)第二十條?其他需要特殊扶持的情形
(二十一)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本規定中相關名詞定義解釋
(二十二)第二十六條?最短可通行間距的測量標準
(二十三)第二十七條?相關名詞解釋
(二十四)第二十八條?法律法規相關要求
(二十五)第二十九條?解釋權的相關規定
(二十六)第三十條?實施及廢止相關規定
?
?
大連市長海縣煙草專賣局????
2025年4月28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