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關于印發工程建設項目容缺受理服務規程的通知
各交易主體:
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提升國家及自治區重點、重大項目招投標效率,緊緊圍繞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工作主線,制定《內蒙古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工程建設項目容缺受理服務規程》,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內蒙古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2025年5月12日
內蒙古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工程建設項目容缺受理服務規程
第一條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提升國家及自治區重點、重大項目招投標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等相關規定,在合理利用各行政管理部門的法定審批時限的前提下,通過容缺受理的方式,簡化相關流程,特制定本服務規程。
第二條容缺受理是指為提高項目運行效率,對于已滿足招標條件,但部分非關鍵性手續尚在辦理中的項目,在招標人作出書面承諾后,由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先行受理的服務流程。項目受理后,招標人需在規定時限內補齊相關資料,確保項目運行的合規性。
第三條工程建設項目容缺受理適用于國家及自治區重點、重大項目相關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
第四條容缺受理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不違反國家、自治區等相關法律法規;
(二)缺少的資料不影響對項目的建設規劃、招標投標過程、項目實施等方面的評估判斷;
(三)不造成缺項材料永久性缺失或后補材料與已承諾內容不一致。
第五條容缺材料的補正時限不得超過該項目開標截止日期前3日。
第六條工程建設項目容缺受理辦理流程如下:
(一)招標人申請容缺受理時,須提交容缺受理承諾書和項目審批(核準、備案)單位出具的情況說明。
(二)對符合要求的容缺受理申請,交易中心應立即辦理;對未達到“容缺受理限期補正”條件的項目,應一次性告知相關要求。
(三)容缺受理流程嚴格按照中心項目受理相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招標人應在開標截止日期前至少3日,在系統內補齊容缺材料,審核通過后,方可進行后續的開評標程序。
第八條招標人在承諾期限內無法補齊容缺材料的情形包括:
(一)招標人未能在承諾期限內補齊材料并申請延期的,應提供書面延期說明,并相應順延開標日期;
(二)招標人未能在承諾時限內補齊材料或所補正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招標人必須暫停招投標活動,并告知行政監督部門,由此產生的后果由招標人自行承擔。
第九條本規程由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解釋,各盟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服務機構可參照執行。
第十條本規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容缺受理承諾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