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綜合評標專家庫評標(審)專家:
為進一步規范評標(審)專家評標行為,強化評標(審)專家監督管理,防范履職風險,進一步營造公平公正的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環境,根據現行法律法規制度,經省綜合評標專家庫部門聯席會議研究審議,形成《江西省綜合評標專家庫評標(審)專家行為負面清單》,請切實提高思想認識,認真深入學習,強化法律法規意識,規范廉潔履職。
江西省綜合評標專家庫部門聯席會議
2025年5月13日
江西省綜合評標專家庫評標(審)專家行為負面清單
序號 | 具體行為 | 處罰或處理依據 | 處罰或處理措施 |
1 | 無故遲到 | 江西省綜合評標專家庫和評標專家管理辦法》(贛府廳發〔2014〕6號)第14條,《江西省綜合評標專家庫評標專家管理細則(修訂)》(贛發改公管〔2021〕523號)第16條 | 1.遲到15分鐘以內的,日??己爽F場行為評價扣5分。 2.遲到15至30分鐘的,日??己爽F場行為評價扣10分。 3.遲到30分鐘以上的,日??己爽F場行為評價扣20分。 |
2 | 將通訊工具帶入評標區 | 江西省綜合評標專家庫和評標專家管理辦法》(贛府廳發〔2014〕6號)第14條,《江西省綜合評標專家庫評標專家管理細則(修訂)》(贛發改公管〔2021〕523號)第16條 | 日??己爽F場行為評價扣10分。 |
3 | 不遵守評標現場秩序,從事與評標工作無關事情 | 江西省綜合評標專家庫和評標專家管理辦法》(贛府廳發〔2014〕6號)第14條,《江西省綜合評標專家庫評標專家管理細則(修訂)》(贛發改公管〔2021〕523號)第16條 | 日常考核現場行為評價扣10分。 |
4 | 對評標業務不熟悉,或不能熟練進行電腦評標操作 | 江西省綜合評標專家庫和評標專家管理辦法》(贛府廳發〔2014〕6號)第14條,《江西省綜合評標專家庫評標專家管理細則(修訂)》(贛發改公管〔2021〕523號)第16條 | 日常考核現場行為評價扣10分。 |
5 | 評標過程中擅自進入其他評標室 | 江西省綜合評標專家庫和評標專家管理辦法》(贛府廳發〔2014〕6號)第14條,《江西省綜合評標專家庫評標專家管理細則(修訂)》(贛發改公管〔2021〕523號)第16條 | 日常考核現場行為評價扣10分。 |
6 | 評標工作尚未結束,擅自離開評標區 | 江西省綜合評標專家庫和評標專家管理辦法》(贛府廳發〔2014〕6號)第14條,《江西省綜合評標專家庫評標專家管理細則(修訂)》(贛發改公管〔2021〕523號)第16條 | 日??己爽F場行為評價扣10分。 |
7 | 故意拖延評標時間,影響評標工作進度 | 江西省綜合評標專家庫和評標專家管理辦法》(贛府廳發〔2014〕6號)第14條,《江西省綜合評標專家庫評標專家管理細則(修訂)》(贛發改公管〔2021〕523號)第16條 | 日??己爽F場行為評價扣10分。 |
8 | 評標過程中催促、干擾其他專家 | 江西省綜合評標專家庫和評標專家管理辦法》(贛府廳發〔2014〕6號)第14條,《江西省綜合評標專家庫評標專家管理細則(修訂)》(贛發改公管〔2021〕523號)第16條 | 日??己爽F場行為評價扣10分。 |
9 | 酒后參加評標 | 江西省綜合評標專家庫和評標專家管理辦法》(贛府廳發〔2014〕6號)第14條,《江西省綜合評標專家庫評標專家管理細則(修訂)》(贛發改公管〔2021〕523號)第16條 | 日??己爽F場行為評價扣10分。 |
10 | 確認參加評標后,距離評標開始時間不足30分鐘臨時取消參加評標 | 江西省綜合評標專家庫和評標專家管理辦法》(贛府廳發〔2014〕6號)第14條,《江西省綜合評標專家庫評標專家管理細則(修訂)》(贛發改公管〔2021〕523號)第16條 | 日??己爽F場行為評價扣20分。 |
11 | 在評標區擅自使用通訊工具或不遵守其它保密規定 | 江西省綜合評標專家庫和評標專家管理辦法》(贛府廳發〔2014〕6號)第14條,《江西省綜合評標專家庫評標專家管理細則(修訂)》(贛發改公管〔2021〕523號)第16條 | 日??己爽F場行為評價扣20分。 |
12 | 評標過程中,發表傾向性言論干預其它專家獨立評審 | 江西省綜合評標專家庫和評標專家管理辦法》(贛府廳發〔2014〕6號)第14條,《江西省綜合評標專家庫評標專家管理細則(修訂)》(贛發改公管〔2021〕523號)第16條 | 日??己爽F場行為評價扣20分。 |
13 | 拒不服從現場工作人員管理,影響評標活動正常開展 | 江西省綜合評標專家庫和評標專家管理辦法》(贛府廳發〔2014〕6號)第14條,《江西省綜合評標專家庫評標專家管理細則(修訂)》(贛發改公管〔2021〕523號)第16條 | 日??己爽F場行為評價扣20分。 |
14 | 未按規定提交評標評審報告 | 江西省綜合評標專家庫和評標專家管理辦法》(贛府廳發〔2014〕6號)第14條,《江西省綜合評標專家庫評標專家管理細則(修訂)》(贛發改公管〔2021〕523號)第16條 | 日??己爽F場行為評價扣20分。 |
15 | 對評審費提出不合理要求 | 江西省綜合評標專家庫和評標專家管理辦法》(贛府廳發〔2014〕6號)第14條,《江西省綜合評標專家庫評標專家管理細則(修訂)》(贛發改公管〔2021〕523號)第16條 | 日??己爽F場行為評價扣20分。 |
16 | 在評標結束后,擅自將評標過程涉及應當保密的資料或數據帶離評標室 | 江西省綜合評標專家庫和評標專家管理辦法》(贛府廳發〔2014〕6號)第14條,《江西省綜合評標專家庫評標專家管理細則(修訂)》(贛發改公管〔2021〕523號)第16條 | 日??己爽F場行為評價扣20分。 |
17 | 在項目評標結果出現質疑時,需要配合進行復議,無正當理由拒絕參與 | 江西省綜合評標專家庫和評標專家管理辦法》(贛府廳發〔2014〕6號)第14條,《江西省綜合評標專家庫評標專家管理細則(修訂)》(贛發改公管〔2021〕523號)第16條 | 日??己爽F場行為評價記0分。 |
18 | 對現場監督人員、相關工作人員進行人格侮辱、人身攻擊或毀壞交易場所財物 | 江西省綜合評標專家庫和評標專家管理辦法》(贛府廳發〔2014〕6號)第14條,《江西省綜合評標專家庫評標專家管理細則(修訂)》(贛發改公管〔2021〕523號)第16條 | 日??己爽F場行為評價記0分。 |
19 | 違反職業操守,徇私舞弊 | 江西省綜合評標專家庫和評標專家管理辦法》(贛府廳發〔2014〕6號)第14條,《江西省綜合評標專家庫評標專家管理細則(修訂)》(贛發改公管〔2021〕523號)第16條 | 日??己爽F場行為評價記0分。 |
20 | 擅離職守/擅離職守或者擾亂評標現場秩序 |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71條,《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2024年第26號令)第29條,《江西省綜合評標專家庫評標專家管理細則(修訂)》(贛發改公管〔2021〕523號)第20條、22條 | 1.日??己爽F場行為評價扣10分。 2.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情節特別嚴重的,取消其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 |
21 | 應當回避而不回避 | 《招標投標法》第37條,《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71條,《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2024年第26號令)第29條,《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國家七部委第12號令,2013年修訂)第12條、53條,《江西省綜合評標專家庫和評標專家管理辦法》(贛府廳發〔2014〕6號)第12條,《江西省綜合評標專家庫評標專家管理細則(修訂)》(贛發改公管〔2021〕523號)第20條、22條 | 1.日??己爽F場行為評價扣20分。 2.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沒收收受的財物,并依法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情節特別嚴重的,取消其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并向社會公布;涉嫌違紀違法犯罪的,及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司法機關處理。 |
22 |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財庫〔2016〕198號)第11、16、27、29條 | 1.評審專家與供應商存在利害關系未回避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禁止其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 2.評審意見無效;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3.列入不良行為記錄,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將其解聘。 | |
23 | 提供虛假材料入庫 | 《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2024年第26號令)第29條 | 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沒收收受的財物,并依法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情節特別嚴重的,取消其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并向社會公布;涉嫌違紀違法犯罪的,及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司法機關處理。 |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財庫〔2016〕198號)第11、29條 | 解聘 | ||
24 | 拒不履行配合答復供應商詢問、質疑、投訴等法定義務 |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財庫〔2016〕198號)第11、29條 | 解聘 |
25 | 以評審專家身份從事有損政府采購公信力的活動 |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財庫〔2016〕198號)第11、29條 | 解聘 |
26 | 受到刑事處罰 | 《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2024年第26號令)第7條,《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財庫〔2016〕198號)第11條 | 解聘 |
36 | 被開除公職 | 《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2024年第26號令)第7條 | 解聘 |
27 | 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 《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2024年第26號令)第7條 | 解聘 |
28 | 不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進行評標,或者對依法應當否決的投標不提出否決意見 | 《招標投標法》第40條,《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49條、第51條、第71條,《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2024年第26號令)第29條、《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國家七部委第12號令,2013年修訂)第17條、53條,《江西省綜合評標專家庫評標專家管理細則(修訂)》(贛發改公管〔2021〕523號)第20條、22條 | 1.日??己爽F場評價得0分。 2.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沒收收受的財物,并依法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情節特別嚴重的,取消其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并向社會公布;涉嫌違紀違法犯罪的,及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司法機關處理。 |
29 | 未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或者泄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 |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財庫〔2016〕198號)第11、27、29條 |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將其解聘;由財政部門給予警告,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禁止其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評審意見無效;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
30 | 私下接觸投標人/與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私下接觸或者相互串通的 | 《招標投標法》第40條,《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71條,《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2024年第26號令)第29條、《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國家七部委第12號令,2013年修訂)第53條,《江西省綜合評標專家庫評標專家管理細則(修訂)》(贛發改公管〔2021〕523號)第20條、22條 | 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沒收收受的財物,并依法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情節特別嚴重的,取消其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并向社會公布;涉嫌違紀違法犯罪的,及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司法機關處理。 |
31 | 向招標人征詢確定中標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的要求 |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71條,《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2024年第26號令)第29條,《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國家七部委第12號令,2013年修訂)第17條、53條,《江西省綜合評標專家庫評標專家管理細則(修訂)》(贛發改公管〔2021〕523號)第20條、22條 | 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沒收收受的財物,并依法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情節特別嚴重的,取消其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并向社會公布;涉嫌違紀違法犯罪的,及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司法機關處理。 |
32 | 暗示或者誘導投標人作出澄清、說明或者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 | 《招標投標法》第39條,《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71條,《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2024年第26號令)第29條,《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國家七部委第12號令,2013年修訂)第53條,《江西省綜合評標專家庫評標專家管理細則(修訂)》(贛發改公管〔2021〕523號)第20條、22條 | 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沒收收受的財物,并依法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情節特別嚴重的,取消其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并向社會公布;涉嫌違紀違法犯罪的,及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司法機關處理。 |
33 | 對其他評標委員會成員的獨立評標施加不當影響的 | 《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2024年第26號令)第29條 | 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沒收收受的財物,并依法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情節特別嚴重的,取消其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并向社會公布;涉嫌違紀違法犯罪的,及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司法機關處理。 |
34 | 索取或者收受評標勞務報酬以外財物的 | 《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2024年第26號令)第29條 | 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沒收收受的財物,并依法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情節特別嚴重的,取消其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并向社會公布;涉嫌違紀違法犯罪的,及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司法機關處理。 |
35 | 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 | 《招標投標法》第44條、56條,《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49條、第72條,《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國家七部委第12號令,2013年修訂)第54條,《江西省綜合評標專家庫和評標專家管理辦法》(贛府廳發〔2014〕6號)第12、第16條,《江西省綜合評標專家庫評標專家管理細則(修訂)》(贛發改公管〔2021〕523號)第21條、22條 | 給予警告,沒收收受的財物,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36 | 評審專家收受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財庫〔2016〕198號)第11、27、29條 |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將其解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禁止其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評審意見無效;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
37 | 向他人透露對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 《招標投標法》第44條、56條,《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國家七部委第12號令,2013年修訂)第14條、54條,江西省綜合評標專家庫和評標專家管理辦法》(贛府廳發〔2014〕6號)第12、第16條,《江西省綜合評標專家庫評標專家管理細則(修訂)》(贛發改公管〔2021〕523號)第21條、22條 | 給予警告,沒收收受的財物,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38 | 違法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 《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2024年第26號令)第29條 | 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沒收收受的財物,并依法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情節特別嚴重的,取消其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并向社會公布;涉嫌違紀違法犯罪的,及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司法機關處理。 |
39 | 評審專家未完成評審工作擅自離開評審現場,或者在評審活動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 |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財庫〔2016〕198號)第26條 | 不得獲取勞務報酬和報銷異地評審差旅費,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
40 | 不協助、不配合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調查工作 | 《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2024年第26號令)第29條 | 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沒收收受的財物,并依法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情節特別嚴重的,取消其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并向社會公布;涉嫌違紀違法犯罪的,及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司法機關處理。 |
41 | 評標專家不履行《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義務,給招標人造成損失 | 《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2024年第26號令)第31條 | 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42 | 其他不客觀、不公正履行職務的行為 | 《招標投標法》第44條,《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71條,《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2024年第26號令)第29條,《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國家七部委第12號令,2013年修訂)第13、53條,《江西省綜合評標專家庫評標專家管理細則(修訂)》(贛發改公管〔2021〕523號)第20條、22條 | 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沒收收受的財物,并依法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情節特別嚴重的,取消其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并向社會公布;涉嫌違紀違法犯罪的,及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司法機關處理。 |
根據《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2024年第26號令)第30條:評標專家對評標行為終身負責,不因退休或者與評標專家庫組建單位解除聘任關系等免予追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