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處罰人:朱某某
地址:東陽市歌山鎮
現查明,2022年11月2日,由浙江省東陽市運翔建設有限公司施工的東陽市巍山鎮巍山社區巍一工業區東陽市銀城節能科技有限公司年產10萬噸石膏砂漿擴建項目發生一起起重機械墜落亡1人的安全責任事故。事故發生后,經金華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復查認定,被處罰人作為建筑施工企業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存在未到崗履職、未按規定履行項目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情形,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具體有《金華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浙江省東陽市運翔建設有限公司安全生產條件復核情況的報告》等證據為憑。
被處罰人的上述情形違反了《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第二十條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本機關向被處罰人發出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浙建罰告字〔2023〕69號),被處罰人逾期未提出陳述申辯。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第三十三條、《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規定,決定對被處罰人作出暫扣建筑施工企業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編號:浙建安c〔2020〕0391509)1年的行政處罰。
被處罰人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6個月內向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3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