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處罰人:平湖市明春建筑機械制造廠
社會統一信用代碼:9133**********191e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地址:嘉興市平湖市經濟開發區新興一路1588號
經查明,2021年10月7日,由平湖市明春建筑機械修造廠設備租賃的上海市金山區龍堰路、東平北路的金山衛鎮l地塊3標段34號項目,發生一起升降機起重傷害亡1人的安全責任事故。事故發生后,經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復查、認定,被處罰人施工現場存在施工升降機日常管理缺失,未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未按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有效落實“護門上鎖”措施,施工升降機調試過程中未設置警戒線,對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的預防、監控措施不到位。具體有《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關于建議暫扣平湖市明春建筑機械修造廠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函》等證據為憑。
被處罰人的上述情形違反了《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第四條第三項、第十項和第十五條的相關規定。
本機關向被處罰人發出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浙建罰告字〔2023〕65號),被處罰人收到該告知書后于2023年4月21日書面提出陳述、申辯意見,經本機關研究,不予采納。根據《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規定,決定給予被處罰人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浙)jz安許證字〔2011〕060440)30天的行政處罰。本處罰決定送達后生效,被處罰人應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5日內將安全生產許可證正、副本全數交至本機關。
被處罰人應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暫扣期屆滿前10天內提出整改報告,報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復查、復查合格后,將復查意見與整改報告及相關材料一并提交至本機關,領回證書。
如被處罰人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6個月內向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3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