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處罰人:文成縣亦文實業有限公司
社會統一信用代碼:9133**********294k
法定代表人:鄭某某
地址:溫州市文成縣大峃鎮
經查明,2022年9月20日,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在質量安全情況督查中發現,由文成縣亦文實業有限公司施工的文成縣大峃鎮花園垟村留房建設lc-d-07地塊項目,存在3#樓支模架搭設中實際梁底立桿、板底間距與專項方案要求的間距不符,未嚴格按照模板支撐架專項方案組織施工(現場實際梁底間距120㎝,板底150㎝,未達到專項施工方案中關于梁底立桿間距80㎝、板底90㎝)的情形。具體有《溫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建議暫扣文成縣亦文實業有限公司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報告》及相關附件等證據為憑。
被處罰人的上述情形違反了《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第十六條的相關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本機關向被處罰人發出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浙建罰告字〔2023〕61號),被處罰人逾期未提出陳述申辯。根據《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三款,《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規定,決定給予被處罰人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浙)jz安許證字〔2016〕039064)30天的行政處罰。本處罰決定送達后生效。被處罰人應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5日內將安全生產許可證正、副本全數交至本機關。
被處罰人應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暫扣期屆滿前10天內向溫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提交整改報告,經復查、合格后,將復查意見與整改報告及相關材料一并提交至本機關,領回證書。
如被處罰人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6個月內向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3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