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處罰人:慈溪市天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社會統一信用代碼:9133**********017l
法定代表人:華某某
地址:寧波市慈溪市宗漢街道
經查明,2022年1月12日,由慈溪市天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總承包的寧波市慈溪市周崗鎮開發東路浙江藍寶電器有限公司年產500萬臺廚房小家電項目發生一起高處墜落亡1人的安全責任事故。事故發生后,經寧波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復查、認定,被處罰人施工現場存在未制定完備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未編制完善的高處作業臨邊防護專項施工方案;安全措施管理費用混亂、投放不足;未整改落實日常檢查發現的臨邊防護不到位、作業人員未佩戴安全帶和安全帽等防護用品的問題。作業場所不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程的要求。具體有《寧波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慈溪市天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產條件復查情況的報告》等證據為憑。
被處罰人的上述情形違反了《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項和第十五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本機關向被處罰人發出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浙建罰告字〔2023〕57號),被處罰人收到該告知書后于2023年4月15日書面提出陳述、申辯意見,經本機關研究,不予采納。根據《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規定,決定給予被處罰人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浙)jz安許證字〔2005〕020269)60日行政處罰。本處罰決定送達后生效,被處罰人應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5日內將安全生產許可證正、副本全數交至本機關。
被處罰人應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暫扣期屆滿前10天內提出整改報告,報寧波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復查、合格后,將復查意見與整改報告及相關材料一并提交至本機關,領回證書。
如被處罰人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6個月內向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3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