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處罰人:浙江省東陽市運翔建設有限公司
社會統一信用代碼:9133**********1420
法定代表人:樓某某
地址:東陽市歌山鎮
經查明,2022年11月2日,由浙江省東陽市運翔建設有限公司施工的東陽市巍山鎮巍山社區巍一工業區東陽市銀城節能科技有限公司年產10萬噸石膏砂漿擴建項目發生一起起重機械墜落亡1人的安全責任事故。事故發生后,經金華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復查、認定,被處罰人施工現場存在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吊裝區域未落實警戒措施,未嚴格落實建筑塔式起重機安全生產操作規程、作業場所的機械設備不符合有關安全生產規程的情形。具體有《金華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浙江省東陽市運翔建設有限公司安全生產條件復核情況的報告》等證據為憑。
被處罰人的上述情形違反了《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第四條第五項、第十項、和第十五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本機關向被處罰人發出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浙建罰告字〔2023〕67號),被處罰人逾期未提出陳述申辯。根據《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規定,決定給予被處罰人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浙)jz安許證字〔2017〕079058)60日行政處罰。本處罰決定送達后生效,被處罰人應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5日內將安全生產許可證正、副本全數交至本機關。
被處罰人應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暫扣期屆滿前10天內提出整改報告,報金華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復查、合格后,將復查意見與整改報告及相關材料一并提交至本機關,領回證書。
如被處罰人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6個月內向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3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