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一章 招標公告“3.投標人資格要求設計負責人的資格要求”修改為:具備二級(含以上級)注冊建筑師資格。二、第二章 投標人******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三、第二章 投標人須知“投標人須知前附表1.11.2款”修改為:不允許分包。四、第三章 評標辦法中“A4.3資信部分評審和評分中設計人員”修改為:1、暖通專業負責人1人:具備暖通專業中級及以上職稱的得 1.5 分;2、結構專業負責人1人:具備結構工程中級及以上職稱的得 1.5 分;3、給排水專業負責人1人:具備給水排水專業中級及以上職稱得1.5分;4、電氣專業負責人1人:具備電氣專業中級及以上職稱得1.5分。五、第七章 投標文件格式封面中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修改為:簽字或蓋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