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臺(舟山普陀)經貿合作區客貨滾裝公用碼頭提升改造工程施工招標公告
1.招標條件
本招標項目浙臺(舟山普陀)經貿合作區客貨滾裝公用碼頭提升改造工程已由舟山市******改革局以普發改審〔2025〕16號文批準建設,施工圖已由舟山市交通運輸局(浙舟交許〔2025〕****** 號文)行政許可。項目業主為******有限公司(下稱招標人),建設資金來自自籌,資金已落實。項目已具備招標條件,現對該項目的施工進行公開招標,實行資格后審。資格審查條件(最低要求)詳見舟山交通網(******/)、舟山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
2.項目概況與招標范圍
2.1項目概況:本項目位于舟山市普陀區朱家尖島西南側岸線段浙臺滾裝碼頭現址,主要建設內容為將現有5000噸級滾裝泊位和500噸級港作船泊位改造為可兼靠5000噸級雜貨船的滾裝泊位和可兼靠 500噸級雜貨船的港作船泊位。
2.2招標范圍:本次招標為一個施工標段。主要工作內容:本項目施工圖范圍內靠泊平臺改造,對現有碼頭利舊結構及棧橋進行維修加固,新建連接通道、加寬平臺、連接平臺及相應配套設施等工程的施工及缺陷責任期缺陷修復。
2.3施工計劃總工期:16個月;缺陷責任期12個月。本項目分二期實施,一期工程完工后再進行二期工程施工,一期工程是將現有5000總噸級滾裝碼頭泊位改造為可兼靠5000噸級雜貨船的滾裝泊位,新建連接通道,并對現有碼頭利舊結構及棧橋進行維修加固等,計劃工期為10個月;二期工程是將現有500噸級港作船泊位改造為可兼靠500噸級雜貨船的港作船泊位,新建加寬平臺,新建連接平臺等,計劃工期為6個月。
3.投標人資格要求
3.1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港口與航道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及以上資質(該資質應在“浙江省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系統”上資質動態核查結果處于“合格”狀態),并在人員、設備、資金等方面具有相應的施工能力,并符合資格審查條件要求的施工單位均可參加投標。
3.2本次招標不接受聯合體投標。
3.3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參加投標;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含法定代表人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同一標段投標,否則均按否決投標處理。
3.4在“信用中國”網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4.招標文件的獲取
4.1本項目招標文件(含招標圖紙)和補遺書(補充、澄清、修改文件)以網上下載方式發放。
4.2招標文件(含招標圖紙)網上下載發放時間:2025年?6 月?26 日至2025年?7 月?2 日。
4.3潛在投標人可憑本企業CA數字證書登錄舟山市數字招標交易系統(以下簡稱“電子交易平臺”)(******:8181/TPBidder/memberLogin)下載招標文件和補遺書(補充、澄清、修改文件)。
4.4未取得舟山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CA 數字證書的潛在投標人,應辦理交易主體注冊手續(浙江省統一主體庫:******/tspbidder/memberLogin),取得CA數字證書(CA辦理網址:******/tcloud/common.xhtml?projId=41,客服電話:******98)。關于舟山市數字招標交易系統如有不明確之處請咨詢軟件公司,客服電話******00或者舟山電子招投標支持群******3。
4.5潛在投標人對招標文件有疑問的,通過“電子交易平臺”提交。招標人通過電子交易平臺“電子交易平臺”發布補充(答疑、澄清、修改)文件。潛在投標人應自行關注網站公告,招標人不再一一通知。投標人因自身貽誤行為導致投標失敗的,責任自負。
5.投標文件的遞交
5.1招標人不統一組織投標人進行現場踏勘,不召開投標預備會,投標人視需要可自行前往現場踏勘。
5.2投標文件遞交截止時間:2025年?7?月?17 日?9?時?00?分。
5.3投標文件遞交方式:電子投標文件采用網上遞交的方式,上傳至 “電子交易平臺”。本次招標不需提供紙質投標文件。
5.4?超過投標截止時間上傳的投標文件,“電子交易平臺”不予受理。
6.發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標公告同時在舟山交通網(******/)、舟山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上發布。
7.?行政監督部門
行政監督:舟山市交通運輸局
電話:******
地址:舟山市新城行政中心交通大樓
郵編:316021
8.聯系方式
招標人:******有限公司
地?址:******街道興北東路599號
聯 系 人:張先生??????????????
聯系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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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代理人:******有限公司
地?址:舟山市普陀區東港海天大廈7樓
聯系人:陳女士
電 ?話:0580-?******
附錄
附錄1 ?資格審查條件(資質最低條件)
施工企業資質等級要求 |
1、投標人應具備獨立法人資格、港口與航道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及以上資質(該資質應在“浙江省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系統”上資質動態核查結果處于“合格”狀態); 2、持有有效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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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2 ?資格審查條件(財務最低要求)
財務要求 |
承諾提供不應少于600萬元******銀行信貸證明或財務能力承諾書)。 ******銀行級別:******銀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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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3 ?資格審查條件(業績最低要求)
業績要求 |
自2020年1月1日(以實際交工日期為準)以來,按一個標段成功地完成過新建(或改擴建)5000總噸級(或GT或噸級)及以上沿海碼頭工程的施工。 |
注:1.投標人應在“第八章 ?投標文件格式”的“近年完成的主要類似項目情況表”后附:(1)中標通知書復印件;(2)合同協議書復印件;(3******委員會出具的水運工程竣工驗收鑒定書(或竣工驗收現場核查報告)或項目質量監督機構對各參建單位簽發的工作綜合評價等級證書)的復印件;(4)從“浙江省交通運輸信用綜合管理服務系統”中打印的含有該水印的《主要業績信息一覽表》。上述缺一不可,否則業績不予認可。每張表格只填寫一個項目,并標明序號。
上述資料中的施工單位名稱與投標人名稱必須一致(施工單位名稱發生合法變更的除外,但需提供合法變更的有效文件),否則業績不予認可。
工程規模解釋順序為:質量證明文件、合同協議書、中標通知書;如上述資料中均未體現工程規模、技術標準、主要工程內容的,必須附項目發包人或項目質量監督部門或項目所在地設區市行業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否則業績不予認可。
投標人在“浙江省交通運輸信用綜合管理服務系統”中的業績是否公開以及《主要業績信息一覽表》的認定和核實,以投標截止時間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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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4 ?資格審查條件(信譽最低要求)
信譽要求 |
1、不存在投標人須知第1.4.3項的情形; 2、自2022年1月1日以來,投標人無行賄犯罪行為; 3、在“信用中國”網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
注:投標人有行賄犯罪行為的認定以中國裁判文書網的查詢結果為準(******法院判決書判決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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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5 ?資格審查條件(項目經理和項目技術負責人最低要求)
人 ?員 | 數 ?量 | 資 格 要 求 |
項目經理 | 1 | 1、擔任過新建(或改擴建)5000總噸級(或GT或噸級)及以上沿海碼頭工程施工的項目經理(或項目副經理、項目技術負責人或設計施工總承包項目的施工負責人),有港口與航道工程一級注冊建造師證書,工程師及以上技術職稱,并有有效期內的公路水運施工企業項目負責人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B類)。 2、擬委任項目經理未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中任項目經理。 3、近三年(自2022年1月1日以來),擬委任項目經理無行賄犯罪行為。 4、上述擬委任的項目經理的建造師注冊證書、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上單位名稱應與投標人名稱一致。 |
項目技術負責人 | 1 | 1、擔任過新建(或改擴建)5000總噸級(或GT或噸級)及以上沿海碼頭工程施工的項目技術負責人(或項目經理、項目副經理或設計施工總承包項目的施工負責人),有工程師及以上技術職稱,并有有效期內的公路水運施工企業項目負責人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B類)。 2、上述擬委任的項目技術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上單位名稱應與投標人名稱一致。 |
注:1. 擬委任的項目經理有行賄受賄犯罪行為的認定:以中國裁判文書網的查詢結果為準。
2. 在建合同工程的開始時間為合同工程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不通過招標方式的,開始時間為合同簽訂之日),結束時間為該合同工程通過交工驗收或合同解除之日。
3. 擬委任項目經理是否有“在建合同工程”按以下原則認定:
(1).若合同協議書尚未簽訂,則中標通知書中明確的項目經理和備選項目經理均視為有“在建合同工程”;
(2).若合同協議書已簽訂的,則僅合同協議書中明確的項目經理視為有“在建合同工程”。
(3).該合同工程未通過驗收或合同解除前,合同協議書中明確的項目經理已經更換的,則現任項目經理視為有“在建合同工程”,同時應在投標文件中附該合同工程項目發包人的同意更換證明材料,否則更換前后的項目經理均視為有“在建合同工程”。
4. “在建合同工程”范圍:包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所有建設工程,不受地域、行業和投資性質的限制。
5. 投標人主要管理人員中項目經理的職稱證信息、建造師注冊證書信息、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信息以及項目技術負責人的職稱證信息、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信息在浙江省交通運輸信用綜合管理服務系統中已全部公開的,須在信用信息一覽表后提供含有該系統水印的《主要人員信息一覽表》打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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