榮烏項目機電工程(智慧高速部分)技術開發項目軟件開發服務
第1號補遺書
致招標文件持有者:
根據招標文件投標人須知第2.2.2項規定,招標人榮烏項目機電工程(智慧高速部分)技術開發項目軟件開發服務(招標編號:XM2025GZBC-GXGS-0003)招標文件進行澄清、修改。該補遺書為招標文件的補充和修改,是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本補遺書發給所有領取招標文件的投標人,本補遺書內容與招標文件不一致的,以本補遺書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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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招標文件的修改:
1.第五章 服務技術標準及要求“一、項目清單”中兩個標段的需求順序編制有誤,現將兩個標段的需求進行互換。即標段1-數據孿生平臺內容為:管理模塊、可視化、對外服務接口。標段2-物聯中臺、數據接口內容為:物聯感知平臺及協議接入、數據中臺及數據治理、仿真數據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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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對第六章 投標文件格式“一、分項報價表”下內容進行修改,具體以附件為準。
二、對招標文件的澄清:
問題1:招標文件第四章合同條款及格式中,第11.1.1、11.1.2、11.1.4、11.1.5、11.1.7、11.1.9條規定乙方違約金額是合同金額的30%或50%,以及合同金額的0.5%/日。第11.2.1條規定甲方違約金額是合同金額的20%,以及合同金額的0.05%/日。
為了體現甲乙雙方的對等責任,建議將雙方的違約金標準調整一致,統一調整為 20%或 30%,以及 0.5%或 0.05%。
回復1:按招標文件要求執行,不作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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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2:招標文件第四章合同條款及格式中,第12.2、12.4條,甲方可以單方以書面通知的形式解除合同,且合同以任何原因解除,乙方應立即退回全部甲方已支付費用。
該條款使得乙方處于絕對劣勢地位,乙方權益無法得到保證,建議刪除這兩個條款。
回復2:第12.2條修改為:守約方有權單方以書面形式通知違約方解除本合同。
第12.3條修改為:當本合同因12.1約定的原因解除時,乙方應于解除之日起【3】日內將解除日前已完成的工作成果交付給甲方,乙方應立即停止使用并按甲方要求返還或銷毀保密信息,并證明該銷毀情況。
第12.4條作刪除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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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各參加本次招標的單位在收到本補遺書并無異議后,請于******集團電子招標采購管理系統”予以確認,逾期未確認的將視為確定收到本補遺書并無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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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人:******有限公司
2025年0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