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評標辦法中“A4.3資信部分評審和評分中評分標準”
1.“項目經理:擬派本項目的項目經理具備工程類高級職稱得2分,具備建筑工程注冊二級建造師得3分,最高得5分。”修改為:“項目經理:擬派本項目的項目經理具備工程類中級職稱得1分,具備工程類高級職稱得2分,具備建筑工程注冊二級建造師得3分,最高得5分。”
2.“其他主要人員:5、造價專業負責:具備二級及以上注冊造價師資格,得1分;具備工程類中級職稱得0.5分,具備工程類高級職稱得1分,本項滿分2分。未提供得0分。”修改為:“5、造價專業負責人:具備二級注冊造價師資格,得1分;具備一級注冊造價師資格,得2分,本項滿分2分。未提供得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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