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市城區環衛一體化項目答疑及補充通知
招標編號:E************001
致各潛在投標人:
一、答疑部分
問題一:招標文件評審條款存在不公平競爭嫌疑,其條件設定違反法律的規定,請求予以修改
問題描述:根據(建市規(2019]11號)文件精神,制訂的《福鼎市政府性投資項目施工“評定分離”2.0版招標模式標準流程指引》,評標辦法分為“綜合評估法”和“定性評審法”(即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合理低價法等評標辦法),房建市政類項目:采取“定性評審法”評標的項目其各部分分值設置為投標報價分值(90-95分)、業績分值或信用分值(5-10分);各項目分值的設置及計算方法參照福建省各行業施工招標文件范本進行設置。本項目設置報價得分50分+其他因素50分(項目經驗10分、服務業績10分、企業榮譽10分、擬投入擔任本項目負責人(項目經理)5分、設備實力15分),存在不合理條款,違背公平競爭原則,不符合《招標投標法》規定。根據《招標投標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該條款明顯違反了法律規定。請問代理依據哪項規定列出該條件?此舉是否存在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嫌疑,請代理明確!
問題一答復:
1、項目性質與評審要素設置的合法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二條及《政府投資條例》第二條規定,本項目核心內容為環衛服務(包括城區道路及綠化清掃保潔、城區公園保潔、城區牛皮癬清理、城區河道保潔、城區垃圾分類屋亭管理、城區公廁管養、海漂垃圾清運、智慧環衛監管等),不屬于使用預算資金進行固定資產投資的政府投資項目。因此,福鼎市《政府性投資項目施工“評定分離”2.0版招標模式標準流程指引》中針對房建市政施工類項目設定的“報價90-95分、業績5-10分”的評標分值比例,因項目性質存在根本差異,不直接適用于本項目。
2、評審標準差異化設置的合理性
房建市政項目以技術標準化、造價透明化為特征,報價權重通常占主導地位;而環衛服務項目具有人力密集、設備依賴、管理復雜等特點,其履約能力更關鍵取決于企業的運營經驗、資源配置水平與管理能力。招標人參照福鼎市《政府性投資項目施工“評定分離”2.0版招標模式標準流程指引》的精神,結合本項目實際需求,設置“報價50分+其他因素50分”的權重分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十九條關于“招標人應根據項目特點和需要編制評標標準”的規定,屬于合法裁量范疇。
3、評審要素設置的合法性與公平性
3.1《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十八條第二款禁止的是“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及“實行歧視待遇”。構成上述禁止行為的核心要件包括:(一)設定的條件與合同履行無關聯性;(二)設定條件超出項目實際需求(不適當性);(三)設定的條件針對特定主體(歧視性)。
3.2本項目設置的評審要素均嚴格基于項目實際需求,與環衛服務合同履行直接相關,且面向全國投標人開放,不滿足禁止行為的任一構成要件:
(1)項目經驗(10分):要求提供全國文明城市或國家衛生城市創建經驗,直接關聯本項目需配合福鼎市“創城”工作的核心履約目標。該要求未限定特定地域,不構成地域歧視,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關于評審因素應與合同履行相關的規定。
(2)服務業績(10分):設定年服務金額3000萬元的門檻,未超過本項目年預算規模(5113.6萬元)的三分之二,旨在驗證投標人管理大型環衛項目的能力,與項目規模高度匹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相關規定。
(3)企業榮譽(10分):要求在環衛領域******人民政府頒發的榮譽或表彰,直接反映企業的履約能力與行業認可度,旨在篩選優質企業。該要求未限定特定區域或企業類型,與合同履行能力直接相關,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相關規定。
(4)項目經理資質(5分):要求環境類中級及以上職稱、安全證書及創城經驗,確保項目負責人具備專業能力、安全管理經驗和大型項目協調能力,是保障服務質量的關鍵要素,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相關規定。
(5)設備實力(15分):要求配置新能源環衛車輛,符合《福建省“十四五”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規劃》中“推廣新能源環衛設備”的強制性政策導向,屬于合同履行的重要組成部分,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相關規定。
4、異議依據不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異議人需提供“明確的請求和必要的證明材料”。本次異議僅籠統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十八條,未提供證據證明相關條款違反具體法律條文;未舉證存在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評審要素與合同履行無關的情形。
依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其異議請求缺乏充分的事實和法律依據支撐。
5、結論
招標文件設置的評審因素(報價50分+其他因素50分)嚴格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及福建省地方性法規。各項評審要素均緊密適配項目特性與核心需求,不存在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實施歧視待遇的情形,亦不構成不公平競爭。因此,招標文件關于評審標準及要素的要求維持不變,按原條款執行。
問題二:招標文件
問題描述:1.本項目招標文件項目經驗中要求:投標人自身承包(含正在履行)的環衛作業項目,在合同履約期間該地區入選全國文明城市(區)或國家衛生城市(區)成功的業績,導致僅在創文/創衛地區有過服務的投標人獲得優勢,限制了其他地區投標******人民政府頒發的榮譽或表彰的,違反公平競爭原則。“將特定行政區域、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投標條件、加分條件、中標條件;將政府部門、行業協會商會或者其他機構對投標人作出的榮譽獎勵和慈善公益證明等作為投標條件、中標條件”為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評定分離”招標項目負面行為清單內容,對不同投標人設置不合理限制和壁壘,該條款明顯違反了法律規定。請問代理明確依據哪項規定列出這些條件?此舉是否存在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嫌疑!
問題二答復:
1、關于項目經驗要求(創文/創衛業績)的答復:
1.1福鼎市正處于“全國文明城市”創建的關鍵期。創城工作涉及環境衛生、市容市貌等多項核心指標,要求投標人必須精準掌握《全國文明城市測評體系》或《國家衛生城市評審與管理辦法》的具體標準。鑒于創城期間需高頻應對各類檢查及突擊整治任務,投標人需具備快速資源調配與多部門協同的實戰能力。同時,在已成功創文地區形成的“網格化巡查、智能化監管”等成熟模式,可直接為本項目履約提供有效方案支持。該業績要求直接指向服務與政府核心目標(成功創文)的高度契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關于“評審因素應與合同履行相關”的規定。
1.2截止目前,全國已公布七屆文明城市名單(累計511個),國家衛生城市達462個。本項目僅要求投標人提供“合同履約期內其服務地區成功創文/創衛的業績證明”,明確接受全國范圍內任何地區的符合要求的業績,未限定特定地域。因此,該要求不構成“將特定行政區域或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投標條件、加分條件或中標條件”的情形,未限制其他地區投標人的公平參與權。
2、關于企業榮譽要求(人民政府頒發的榮譽或表彰)的答復:
(1)要求在環衛領域******人民政府的榮譽或表彰,旨在篩選具備優質服務能力的企業。此類表彰直接反映企業在環衛領域的履約能力、管理水平及政府認可度,與合同履行能力及服務質量高度相關,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評審因素應與合同履行相關”的規定。
(2)該條款設定為評分項(權重僅10%),非投標資格門檻,也非中標決定性條件,未強制要求投標人“必須獲得榮譽方可投標”。這與《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評定分離”招標項目負面行為清單》中禁止的“在定標方案中將政府部門、行業協會商會等機構的榮譽獎勵、慈善公益等設置為定標要素”的情形存在本質區別。
(3)條款未限定榮譽的地域來源,全國范圍內合法獲得的符合要求的政府表彰均可參與評分,未對任何特定行政區域形成排斥。因此,不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所禁止的“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條件”的情形。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投訴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必要的證明材料”。本次異議僅籠統引用負面行為清單內容(即“將特定行政區域、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投標條件、加分條件、中標條件;將政府部門、行業協會商會等機構的榮譽獎勵、慈善公益證明等作為投標條件、中標條件”),聲稱條款違法并設置壁壘,但未能提供任何支撐其主張的直接或間接證據材料。依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其異議請求缺乏充分的事實和法律依據。
4、招標文件嚴格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及福建省相關法規。所設評分要素均與項目核心需求高度適配,旨在擇優選擇履約能力強的供應商,不構成不公平競爭或排斥潛在投標人。因此,招標文件關于項目經驗和企業榮譽的要求維持不變,按招標文件原條款執行。
二、補充通知
本項目招標人電子簽章授權委托書,以本次上傳的版本為準。
注:招標文件涉及以上內容處均做相應修改。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的澄清、修改、補充、答疑等在同一內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時,以最后發出的文件為準。
本通知內容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與《招標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通知在福建省公共資源交易電子公共服務平臺(ggzyfw.fujian.gov.cn)、寧德市公共資源電子交易平臺(網址:******/)上發布,各投標人應自行留意,若因投標人的疏忽而未及時發現本項目招標的相關信息的,由此引起的后果及損失由各投標人自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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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