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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快建設誠信、公平、便捷、安全的消費環境,以消費投訴信息線下公示強化信用體系建設,以優化消費環境增強消費意愿,促進消費糾紛源頭治理,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大力提振消費,更好發揮消費對經濟發展的基礎性作用,現公開征求《重慶市渝中區重點領域消費投訴信息線下公示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的意見建議,希望廣大市民和相關單位積極建言獻策,并于2025年7月2日前,通過網上留言、電子郵件、信函等方式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一)******。
(二)信函方式請將意見寄至:重慶市渝中區臨華路48號(郵編:400010),并在信封上注明“《重慶市渝中區重點領域消費投訴信息線下公示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字樣。
附件:《重慶市渝中區重點領域消費投訴信息線下公示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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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局?????????????????????? ????????????????????? 2025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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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重慶市渝中區重點領域消費投訴信息線下公示暫行規定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目的〕 為加快建設誠信、公平、便捷、安全的消費環境,以消費投訴信息線下公示強化信用體系建設,以優化消費環境增強消費意愿,促進消費糾紛源頭治理,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大力提振消費,更好發揮消費對經濟發展的基礎性作用,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定義〕 本規定所稱消費投訴信息線下公示,是指聚焦消費投訴量大、消費者反映強烈的行業領域的經營主體,區市場監管部門推動區消費者協會等在開展重點區域、重點領域、重點問題的經營者常態化行政約談的基礎上,選擇商場、市場、景區、街區、公共交通等人流密集場所,通過LED顯示屏、宣傳欄等線下方式,對經營者被消費者投訴情況進行集中公示、重點公示、實時公示,推動形成消費領域信用聯合懲戒機制。
第三條〔原則〕 ?消費投訴信息線下公示應當遵循合法、客觀、公平、規范的原則,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
第四條〔公示單位〕?依法推動消費投訴信息線下公示的單位(組織)包括:
(一)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聯合區相關行業部門);
(二)******委員會;
(三)集市主辦者(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
(四)大型商圈、商場、商品交易市場、步行街、旅游景區、產業園區、行業協會;
(五)12315消費維權服務站。
第六條〔重點公示的經營主體〕? 重點線下公示下列被投訴經營者:
(一)在一定時期內消費投訴集中、投訴數量急增的經營者;
(二)涉及消費投訴突出問題、輿論監督和公眾關注焦點問題的相關經營者。
(三)在保護消費者權益方面可能存在其他重大風險或產生重大影響的經營者。
第七條〔公示內容〕 消費投訴信息線下公示的內容包含:
(一)被投訴經營者名稱、經營地址;
(二)經營者被投訴次數、發生時間(不超過1年)、被投訴的事由。
第八條〔經營者被投訴次數〕? 經營者被投訴次數不包括:
(一)按照《投訴舉報處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不予受理的數量,或者受理后發現存在不予受理情形并終止調解的數量;
(二)消費者與經營者通過全國12315平臺在線消費爭議解決機制(ODR)先行和解的數量;
(三)投訴人系虛假、惡意投訴的數量;
(四)其他公示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或者違反公序良俗的數量。
虛假、惡意投訴包括:存在投訴人購買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頻次明顯超出生活消費需要;同一投訴人對同一經營者短期內大量投訴;不同投訴人通謀分別消費后分別投訴同一經營者;投訴人惡意制造經營者侵權的虛假事實或者虛構消費者權益爭議事實;投訴人受雇于他人進行投訴;投訴人冒用他人名義進行投訴;投訴人曾因敲詐勒索經營者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等情形。
第九條〔公示渠道〕? 消費投訴信息可通過下列途徑進行線下公示:
(一)大型商圈、商場、商品交易市場、步行街、旅游景區等大型商業綜合體、消費聚集區的場所消費投訴信息公示欄或者電子顯示屏;
(二)集市主辦者(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產業園區、行業協會的消費投訴信息公示欄或者電子顯示屏;
(三)消費維權服務站的消費投訴信息公示欄。
以上信息可以同步通過政府網站、市場監管部門門戶網站、當地媒體等渠道進行公示。
第十條〔公示審核〕? 消費投訴信息線下公示由區局消保科會同消委會秘書處、相關科所提出重點公示被投訴經營者名單及公示內容,經組織行政約談并報區局領導審核后公示。
公示信息由區局消保科發送至本規定第四條所列的消費投訴信息線下公示單位(組織),通過第九條規定的途徑予以線下公示。
第十一條〔行政約談〕? 消費投訴信息線下公示前應由區局消保科、區消委會秘書處會同相關科、所、隊對擬被公示經營者進行行政約談,也可聯合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共同開展約談,并書面告知經營者其被投訴信息將向社會進行公示。
行政約談主要包含以下內容:
(一)向被約談經營者通報消費者重點反映的投訴問題、社會輿論關注的問題等;
(二)向被約談經營者提出整改要求,督促其解決糾紛;
(三)指導被約談經營者建立完善消費糾紛處理機制。
被約談經營者可對行政約談中所涉及的問題進行說明。
第十二條〔公示頻次及公示時長〕? 消費投訴信息線下公示原則上每季度開展一次,公示期為一個月;也可根據重大節假日等時段實際情況適時開展,公示期為節假日期間。
第十三條〔公示異議及更正〕? 經營主體對公示的消費投訴信息有異議的,可向區市場監管部門提出查詢、更正的書面申請。經核查,申請更正事項屬實的,區市場監管部門等應及時予以更正。
區市場監管部門等機構(單位)發現投訴公示信息有誤,應當主動提出更正并履行相應的審核程序。
第十四條〔公示停止〕? 公示期滿后即停止公示。被公示經營者在公示期內,有效落實行政約談整改措施、積極消除社會不良影響的,可以向區市場監管部門申請提前停止公示,經區市場監管部門審核后停止公示。
第十五條〔公示評估〕? 區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充分聽取社會公眾、經營者、消費者等意見,及時評估投訴信息公示效果,改進公示方式,不斷提高線下公示有效性。
第十六條〔公示政策〕? 鼓勵集市主辦者(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等將經營者被投訴舉報情況作為與經營者簽訂或解除租賃合同的重要內容。
第十七條〔公示檔案〕? 區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建立消費投訴信息線下公示檔案。
第十八條〔解釋權〕? 本規定由渝中區市場監管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實施日期〕?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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