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環(云城)罰〔2025〕15號<\/p>
行政處罰決定書<\/p>
******有限公司:<\/p>
法定代表人:朱站穩<\/p>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MA4UT7DQ4M<\/p>
聯系電話:1866*******<\/p>
******街道辦赤村村委格木橋地段<\/p>
******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和調查,發現你公司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p>
******街道辦赤村村委格木橋地段,建有一個二層的鋼架結構廠房,占地面積約600平方米,主要從事大理石工藝品加工、生產,主要有1臺線鋸、1臺橋切、1臺雕刻機、1臺柱制機等生產設備,僅采用切割、打磨工序,主要生產流程為:石材毛料→切割→打磨→雕刻→打孔→成品,采用濕法作業,不設補板工序。<\/p>
檢查時,你公司正在生產,你公司生產廠房左右兩側比鄰的兩個廠房均停產,廠房前后均為道路。檢查發現,你公司廠房后背地基存在裂縫和多處滲漏點,有多股渾濁的水流從滲漏點外排,流到廠房背后的水渠,該水渠連接到安塘石材基地二期的排水口,最終匯入曲江河。經核實,你公司廠房背后滲漏的渾濁水流是你公司的生產廢水。因你公司生產廢水沉淀池地基發生不均勻沉降導致池體結構受損,形成多處滲流裂縫,生產廢水通過裂縫持續滲漏至你公司廠房背后,最終流到了外環境。<\/p>
在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站穩的現場見證下,執法人員委托第三方檢測單位對你公司廠房后背滲漏點外排的渾濁水體進行采樣檢測。檢測結果顯示:滲出的生產廢水懸浮物濃度為393mg\/L,排放濃度超過了《廣東省地方標準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表4中規定的懸浮物(SS)最高允許排放濃度二級標準(100mg\/L)的2.93倍;pH值10,超過排放標準(6—9,無量綱)。據《云浮市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被詢問人:朱站穩),你公司生產廢水滲出量約2-3立方米,持續時間約1個星期。<\/p>
2025年1月22日,執法人員到你公司進行復查,發現你公司已停產放假,你公司廠房背后滲漏點已封堵,地基已修復,未見有滲漏情況。我局通過郵寄方式向你公司送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云環(云城)違改〔2025〕3號]、檢測報告(報告編號:CHT******),并由你公司相關負責人簽收。<\/p>
上述違法事實,我局有以下證據為證:<\/p>
1.《云浮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筆錄》(2025年1月11日1份、2025年1月22日1份),證實我局執法人員對你公司的現場檢查情況;<\/p>
2.《云浮市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2025年1月11日1份),證實我局執法人員對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站穩的調查詢問情況;<\/p>
3.現場取證資料--照片(2025年1月11日),證實我局執法人員對你公司的現場檢查情況;<\/p>
4.現場取證資料--視頻(2025年1月11日1份),證實我局執法人員對你公司的檢查情況;<\/p>
******有限公司營業執照,證實你公司的經營主體;<\/p>
******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站穩身份證復印件,證實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p>
******有限公司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記表及登記回執(登記編號******MA4UT7DQ4M001W),證實你公司辦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記手續;<\/p>
8.檢測報告(報告編號:CHT******),證實你公司排放的生產廢水污染物監測情況;<\/p>
9.我局出具的《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云環(云城)違改〔2025〕3號]以及送達回執,證實我局于2025年1月24日向你公司送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p>
綜上,你公司滲出的生產廢水懸浮物濃度為393mg\/L,排放濃度超過了《廣東省地方標準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表4中規定的懸浮物(SS)最高允許排放濃度二級標準(100mg\/L)的2.93倍;pH值10,超過排放標準(6—9,無量綱),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規定。我局于2025年2月17日向你公司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云環(云城)罰告〔2025〕1號],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提出陳述申辯的權利,同時向你公司發出了《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主動公開道歉承諾申請指引》。你公司在規定的期限內沒有提出聽證申請,也沒有提出陳述申辯,視為放棄聽證和陳述申辯的權利。<\/p>
你公司于2025年2月20日向我局提交了《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主動公開道歉承諾從輕處罰申請書》,表示對我局認定的違法事實沒有任何異議,自愿接受相應的行政處罰,愿意在符合要求的主流媒體上按照相關要求及標準進行公開道歉并作出環保守法承諾,請求我局按照有關規定降低罰款額度。<\/p>
我局執法人員于2025年1月22日對你公司違法行為改正情況進行了復查,發現你公司已停產,你公司已對廠房背后的滲漏點封堵,地基已修復,未見有滲漏情況。根據《廣東省生態環境廳印發〈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的通知》(粵環發〔2021〕7號)第十四條“當事人在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前改正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出公開道歉申請并在地市級以上主要媒體或網站上公開道歉、作出生態環境守法承諾的,按罰款標準的30%-50%降低處罰;降低后的罰款額低于法定最低罰款額的,按法定最低罰款額處罰。”規定,經研究,我局于2025年4月18日準予你公司辦理社會公開道歉承諾,并于2025年4月22日向你公司送達《準予辦理公開道歉承諾通知書》,你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在《南方都市報》就本次違法行為向社會公開道歉并作出守法承諾,符合《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粵環發〔2021〕7號)第十四條關于減輕行政處罰罰款的情形。現本案已審查終結。<\/p>
******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二)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和《廣東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的通知?》(粵環發〔2021〕7號)的裁量標準,你公司上述違法行為裁量起點7%,超標因子數目2個(裁量權重加2%),排放的水污染物為懸浮物(屬B類水污染物,裁量權重加0%),項目位于一般區域(裁量權重加0%),懸浮物超標2.93倍(裁量權重加5%),近二年同類違法行為1次(含本次,裁量權重加0%),我局可對你公司處以裁量百分值總和為14%(7%+2%+5%)×100萬元,即處以14萬元的處罰。但鑒于你公司在我局責令改正后已改正違法行為,按照相關規定在地市級以上主流媒體進行公開道歉并作出環保守法承諾,依據《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粵環發〔2021〕7號)第十四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按罰款標準(人民幣14萬元)的28.57%降低處罰,即:<\/p>
處以人民幣壹拾萬元整(<\/strong>¥<\/strong>100000.00<\/strong>)罰款。<\/strong><\/p> 你公司應當自******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p> ************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p> ******法院強制執行。<\/p> 聯系人:李炳英,通信地址:云浮市市區河濱東路250號。<\/p> 郵政編碼:527300,聯系電話:0766-******。<\/p> <\/p> 云浮市生態環境局????????<\/p> 2025年5月7日????????<\/p> <\/p>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p> ******公安局云城分局<\/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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