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名稱 |
和源包裝袋生產和印刷遷建項目 |
建設地點 |
福建省安溪縣參內鎮參洋片區C-03-10地塊安溪茶文化創意產業園18號樓101-301室 |
建設單位 |
******有限公司 |
審批文號 |
泉安環評[2025]表24號 |
審批日期 |
2025年6月19日 |
公 告 期 |
2025年6月19日—2024年6月25日(7日) |
審批意見全文 |
泉州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和源包裝袋生產和印刷遷建項目 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復 ? ******有限公司: 你單位報送的由******有限公司編制的《和源包裝袋生產和印刷遷建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以下簡稱報告表)收悉。經審查,批復如下: 一、該項目選址于福建省安溪縣參內鎮參洋片區C-03-10地塊安溪茶文化創意產業園18號樓101-301室,建筑面積3498.25m2,年產印刷包裝袋50噸。項目總投資350萬元,其中環保投資50萬元。 根據項目環評結論,項目在全面落實《報告表》及本批復提出的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后,不利影響能夠得到減緩和控制,從生態環境角度考慮,我局原則同意《報告表》的環境影響評價總體結論和擬采取的生態環境保護措施。 二、項目在實施過程中應著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實水環境保護措施,生活污水經園區化糞池預處理達《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表4三級排放標準及《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GB/T31962-2015)表1中B等級標準后,近期生活污水由槽車運輸至安溪縣城市污水處理廠處理;遠期生活污水經工業區管網排入安溪縣城東污水處理廠處理。 (二)落實大氣污染防治措施,調墨、印刷、復合、熟化、擦拭廢氣收集后經蓄熱催化燃燒(RCO)處理后通過15m高的排氣筒排放。加強密閉措施,減少無組織廢氣排放。項目有機廢氣排放執行《印刷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DB35/1784-2018)表1、表2、表3及《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37822-2019)標準限值。 (三)優化車間生產設備布局,選用低噪聲的生產設備,采取有效的綜合消聲降噪措施、加強設備的日常維護等措施,廠界噪聲排放執行《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2類標準。 (四)按“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原則落實各類固體廢物的收集、處置和綜合利用措施。生活垃圾經廠區垃圾桶收集后交由當地環衛部門統一清運處理,應按照規范要求建設一般工業固廢暫存區和危險廢物暫存區,一般工業固廢經一般工業固廢暫存區集中收集后出售給相關廠家回收利用,危險廢物經危險廢物暫存區集中收集后委托有危廢處置資質單位進行處置,轉運過程應嚴格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強化危險廢物運輸過程的環境風險防范措施。 (五)應嚴格落實報告表中提出的各項環境風險防控措施,按要求建設和配置防范事故風險的設施和裝備。制定有效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定期進行應急救援演練,并按規定完成環境應急預案備案工作。 (六)應規范設置排污口和標志,按監測規范要求開展自行監測,在項目運營過程中,建立暢通的公眾參與平臺,及時解決公眾擔憂的環境問題,滿足公眾合理的環境訴求。 三、項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報告表》核定項目VOCs排放量為1.689t/a。 四、項目建設和運營過程中須依法依規執行環保“三同時”、竣工環保驗收、排污許可等各項環境管理制度。 五、《報告表》經批準后,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六、由泉州市安溪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大隊按全鏈條環境監管要求,負責該項目環保“三同時”監督檢查工作。 ?泉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6月19日 ? (此件主動公開) ******有限公司,存檔。 |
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權利告知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公告的環境影響評價批復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十日內提起行政復議,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
公眾反饋意見聯系方式 |
1、監督電話:0595-****** ****** 68786972 2、傳真:0595-****** 郵編:362400 3、通訊地址:安溪縣金融行政中心1號樓13樓泉州市安溪生態環境局行政審核審批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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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