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
我局對你公司開發的金茂廣場項目進行土地核驗,根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書》及《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合同補充條款)(合同編號:******200615B03)約定,對該地塊出讓金繳交以及開竣工履約情況進行核查,經核算,你公司需按規定繳納違約金11.4347萬元。
我局已按照你公司所留地址留置文書、EMS投遞,因你公司簽收未果,現以公告方式向你公司送達,本公告自發出之日起滿60日,視為已經送達你公司。
你公司有要求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可在接到本告知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我局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書面申請。逾期不提出的,視為你公司放棄陳述、申辯和聽證權利。
附件:金茂廣場項目違約金計算方法
******資源局
2025年4月15日
附件
金茂廣場項目違約金計算方法
一、違約金計算標準
1. 1997年3月23日簽訂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第十六條約定:“乙方取得土地使用權后未按合同規定建設的,應繳納已付出讓金5%的違約金”。
2. 1997年3月23日簽訂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第八條約定:“該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純收益為每平方米36元人民幣,總額為******.6元人民幣”。
二、事實認定
1.2005年8月15日和2006年6月30日簽訂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書》第六條第3款:“甲方與土地管理部門簽訂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載明的權利和義務隨之轉移給乙方”。
2. 1997年3月23日簽訂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第十三條中的《土地使用條件》約定:“4.1乙方必須在1997年12月30日前,完成地上建筑面積不少于可建面積的50%的建筑工程量。4.2乙方應在1999年元月30日以前竣工(受不可抗力影響者除外)延期竣工的應至離建設期限屆滿之日前叁個月,由甲方提出具有充分理由延建申請,且延期不得超過一年”。
3.《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報告》(金茂廣場(東方明珠37#、38#樓))載明開工日期為2011年8月8日,竣工日期為2018.1.20。
三、應繳納違約金數額
1. 1997年3月23日簽訂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第十六條約定:“乙方取得土地使用權后未按合同規定建設的,應繳納已付出讓金5%的違約金”。
2. 1997年3月23日簽訂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第八條約定:“該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純收益為每平方米36元人民幣,總額為******.6元人民幣”。
3.金茂廣場項目未按合同規定建設,需繳納違約金為******.6元×5%=114346.98元。
******有限公司應繳納違約金共計11.4347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