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各潛在投標人:
1.針對本項目招標文件“第四章 合同條款及格式-第三部分 專用條件”中的9.補充條款:“16、本項目監理費最終以財政評審的工程費作為計費基數,專業調整系數、工程復雜程度調整系數、高程調整系數等計費系數以監理費財政評審報告中的評審系數為準,按《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管理規定》(發改價格〔2007〕670號)計算后乘以(1-財政評審報告中的下浮率),再乘以投標下浮率,得出最終監理費合同價。
調整為:“16、本項目監理費最終合同金額計算:以財政評審的建安工程費作為計費基數,專業調整系數、工程復雜程度調整系數、高程調整系數等計費系數以本項目監理費財政評審報告中的評審系數為準,按《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管理規定》(發改價格〔2007〕670號)計算后乘以(1-財政評審報告中的審減率),再乘以(中標單位投標報價/招標文件最高限價)得出最終監理費合同金額(以上計算結果均保留兩位小數)。”
2.在“第四章 合同條款及格式-第三部分 專用條件”中的9.補充條款中增加:“17、監理單位應根據合同和相關政策履行監理職責,不得以任何形式拒絕監理服務。”
補遺/澄清文件等其他資料
序號 | 文件類型 | 文件名稱 | 上傳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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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技術標文件 | (招標)(招標)監理(補遺).ZBJ | 2025-05-13 11:28:10 |
2 | 其他文件 | 補遺01號文件.rar | 2025-05-13 11:48: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