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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查明,你公司于2016年7月5日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設立登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46號)第四十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我局依法做出撤銷行政許可決定書(莒審批撤決字〔2025〕2號),撤銷你公司設立登記。
因無法以其它的方式送達撤銷行政許可決定書,故本局以公告的方式送達。自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附件:
撤銷行政許可決定書(莒審批撤決字〔2025〕2號).pdf
莒縣行政審批服務局
2025年5月12日
經查明,你公司于2016年7月5日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設立登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46號)第四十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我局依法做出撤銷行政許可決定書(莒審批撤決字〔2025〕2號),撤銷你公司設立登記。
因無法以其它的方式送達撤銷行政許可決定書,故本局以公告的方式送達。自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附件:

莒縣行政審批服務局
2025年5月12日